信仰也是一种力量 -《血战钢锯岭》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电影台词

I don’t know how I’m gonna live with myself if I don’t stay true with what I believe. (如果我不坚持自己的信仰,我不知该如何活下去。)——戴斯蒙德·多斯

这是一篇严肃的影评,来源于“conscientious objector(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探究,来源于对信仰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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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真实事件改编片子中,给观众最大的视觉冲击莫过于“尸体与子弹齐飞,战火共硝烟一色”,它是战争片,是历史片,更是恐怖片。二战是人间炼狱,但苦难的土壤往往能孕育出人性的花朵。因为虔诚的基督教信仰,戴斯蒙德拒服兵役,坚定地要做一名医护兵。他用自己对信仰的坚持在战场上点燃一撮小小的火苗,照亮一段不朽的传奇。

电影有诸多令人震撼的情节,但最令人感慨的莫过于美国宪法对宗教信仰的保护。

戴斯蒙德这样一个不愿意拿枪的“异类”被其他人理所当然地认为要被判罪,但当他站在军事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封信解救了他,信中写道:“被告的权利遭到了反对,宪法能保护保证其不失去这些权利,在本案中包括不使用武器。”

这一情节表明戴斯蒙德的基督教信仰得到了美国宪法保护,他可以正式成为一名“良心拒服兵役者”。这是他能够上战场的基本前提,也是他挽救75名战友的前提。

“良心拒服兵役者”是指个人可以基于思想、良知、宗教等原因拥有不服兵役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在战争时期适用“良心拒服兵役”制度,而不适用于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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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许多“良心拒服兵役者”的个人信仰所导致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或者政府产生冲突时,他们被处决、监禁或者遭受其他刑罚。这一法律术语的定义在国与国之间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发展。宗教信仰是众多国家承认其法律地位的基点。

良心自由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良心自由也是信仰自由,遍布在各种法律文本中,尤其在第一修正案中予以规定。

在美国宪法史中,国会制定第二修正案时曾对关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激烈讨论,主要是由于宾夕法尼亚州的影响。众议院支持在第二修正案中规定“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装备精良和管理良好的民兵组织是国家安全和自由的最好保证;但是不得强迫任何有虔诚宗教信仰的公民携带武器。”参议院的版本忽略了“宗教虔诚”条款,最终两院同意且通过的版本表述为“……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表述的改变表明公民的持枪权是一种天赋人权,而不是统治者赋予的,更不是一种义务,那么拥有虔诚的宗教信仰的公民自然也有权利拒绝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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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有信仰的人都值得被尊重,这一点美国宪法做到了。即使是在战争中,在国家危难之际,也不能剥夺一个人的精神自由。如果强迫士兵去放弃自己的信仰,那和直接杀死他也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信仰都可以放弃,那怎么能期待他对国家同样忠诚呢?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信仰,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我还是不能理解你的信仰,但我知道了你的信仰有多坚定”。只要信仰能成为一个人前进的动力,那信仰也可以变成一种权利,全世界都有尊重个人选择的义务,不管是在战争中还是在和平年代。

我们不必去探究戴斯蒙德到底信仰什么,而应去感受、去反思在信仰他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强大的力量。在枪林弹雨中,戴斯蒙德被嘲笑的信仰犹如神迹,指引他挽救一个个生命。在他的身上,信仰不是歌颂,而是行动。戴斯蒙德·多斯并不是历史上唯一的一位“拒服兵役者”,在一战和之后的越南战争中都曾有他们的身影,但只有幸运的戴斯蒙德在战争中幸存并被授予美国国会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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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曾有一部名为《The Conscientious Objector》的获奖纪录片专门讲述了戴斯蒙德·多斯的英雄事迹。直到他去世的十年后,《血战钢锯岭》才被梅尔·吉布森搬上大荧幕。他说:“战争是件悲惨的事情,但战争还是会不断重复上演。

这部电影中,大家可以看到,在战争面前人类的灵魂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我觉得还要有更深层面的思考,这也是这部电影所想表达的。”英雄总会陨落,但精神不灭。

也许有一天阻止战争的不是武器,而是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