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莲》为何被法律界炮轰为法盲剧?

最近热映的电影是什么?大家肯定能想到《我不是潘金莲》,电影从宣传开始便引发不少争议,从华师交流会范冰冰的不请自来,华师以断电相逼,到冯小刚控诉万达排片被挤压,再到凌晨满座“幽灵场”刷票,而后又被台湾媒体控诉耍大牌,突然取消见面会行程,关于影片的热议可谓愈演愈烈。

说回电影本身,电影讲述了一个“农妇李雪莲不是潘金莲”的故事,从真假离婚之诉、名誉权问题、到十年上访被围追堵截,这个故事同样引发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针对电影涉及的法律学术问题,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晓梅法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郑好律师,纷纷撰文指出《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是一部法盲剧,其中存在多处法律硬伤。

简而言之,片中的法律硬伤有两点:第一,李雪莲的“假离婚”不可能上诉;第二,李雪莲的信访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根本没有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李晓梅法官直言:导演冯小刚以及获得茅盾文学奖的原作者刘震云,请不要用浅薄侮辱法律人的智商。

在《我不是潘金莲》中,女主角李雪莲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与丈夫秦玉河“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半年后,她发现秦玉河居然已经另与别人结婚,假离婚成了真离婚。李雪莲气不过,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要求夺回本属于婚后财产的一套房子。

近几年,为了逃避计划生育、买房等政策,“假离婚”现象频发,但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而李雪莲在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面前明确表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合法办理了离婚证,这时候已经是真正的离婚,只不过李雪莲被丈夫欺骗而已,并且在财产分割和个人名誉上吃了很大亏。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离婚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这里离婚上诉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的,法院根本不会搭理她的,即便是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起诉秦玉河离婚,那么审理的时候发现她已经离婚,这时候还是会被驳回的。

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那么她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证,秦玉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实际上秦玉河根本不会承认之前的离婚是假的,其次,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只能复婚,而不能撤销离婚登记,当初假离婚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后果。

而最让人震惊的是,李雪莲被秦玉河污蔑为“潘金莲”之后,为了纠正这一句话,竟然从镇里告到县里、市里,甚至伸冤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没把真假说清,还把市长、法院院长、县长全部拖下马,以至每到“两会”时,各级官员都要上演围追堵截上访的一幕,竟然持续了十余年。

李雪莲有权信访,但案件的性质根本不在上访的范畴内,她完全有正当渠道可以解决,偏偏要闹到中央去,可谓实打实的“法盲”,而且剧中的“法盲”还不止一个,市长、县长、法院院长全部都是“法盲”,因为没有一个人给她指路,让她诉讼秦玉河侵害自己的名誉权。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而李雪莲就丈夫秦玉河“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完全属于私事,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

根据剧情,李雪莲被污蔑为潘金莲之后,被别人宣扬隐私、侮辱人格后,她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秦玉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而不是横冲直撞找县长、市长乃至党中央上访,由此可见所谓的“上访”只不过是刘震云和冯小刚表现戏剧化的一个手段,想要营造影片的宏观影响,可实际上完全是“胡扯瞎闹”!

此外,剧情还有不少法律BUG,比如李雪莲跑到法官家,法官居然穿着制服接待他,县长和法院院长要求李雪莲写保证书,说如果再上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保证书本身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即便违反了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作为法院院长竟然会不知道的吗?

被污蔑之后,李雪莲感叹世道不公,磨刀霍霍找杀手,这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李雪莲却始终没被追究,反倒因为警察怕她上访把她关了起来,真是滑稽可笑!

对于一部文艺片,如果没有吃透生活,没有摸透涉及领域的知识,没有严谨的剧情和常识性知识,就属于一部关在“象牙塔”里的理想主义作品,《我不是潘金莲》不值得法律人叫好,片中所宣扬的法律知识性谬误应该被观众所摒弃。

对于李雪莲假离婚、名誉上诉等行为,正义猫在哀其不幸的同时,更是感叹普法是多么的必要,如果不懂法而到处胡闹瞎扯,相当于扰乱秩序占了行政事务的“线”,那么祸害的不只是她一个人,同时也延误了其他人办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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