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对唐朝有什么历史影响?

唐朝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革。其产生与当时特定的政治和经济背景有密切的关系。作为一场赋税制的变革,两税法从酝酿到实施历时仅约半年,却具备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内容。

那么,两税法对唐朝有什么历史影响?

第一,纳税面扩大,政府财政收入增加。

唐朝在实行两税法之前,主要纳税对象是课户,而那些王公贵族、官僚地主阶级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此外,贵族官僚还庇荫一批不承担赋役的客户。

而两税法规定,无论主户、客户,均要纳税,之前那些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均一律纳税。随之纳税户大批增加,纳税面得到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进一步增加。

实际上,自租庸调制破坏后,国家财政收入就得不到保障。而两税法规定征收的税额是固定的,且实行统一税制,这样一来,国家赋税收入在长期一段时间内都较为稳定,利于战乱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两税法实行后,政府财政年收入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两税法实行前增加一倍以上,财政上长期窘困的状况得到改善。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唐朝政府十分注意查核户口。据《新唐书·食货志》载:朝廷共清查出主户138万户,客户130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

第二,纳税负担进一步得到均平,保证了公平性。

两税法的制税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计资纳税,并没有特殊的优免规定。那些在两税法实施前享有租庸调优免权的皇亲、品官、僧道等人丁,在两税法下都无权享有免税特权。

据《唐会要》记载:元和六年,“京城诸僧,有请以庄免税者。宰臣李吉甫奏曰:‘钱米所征,素有定额。宽缁徒有余之力,配贫下无告之氓,必不可许。'从之。”

《唐会要》也载:宣宗欲免其舅郑光的田庄两税及差科色役,也因臣下以“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免郑光庄田,则似稍乖前意。”为由反对而未果。

在《全唐文》中的宣宗皇帝《禁公主家邑司擅行文牒敕》,更明令:“应公主家有庄宅邸店,宜依百姓例差役征课。”

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第三,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巩固。安史之乱后,中央统治力削弱,逐渐出现地方藩镇割据情形。尤其是河朔三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旧唐书》),严重地影响国家的统一和强盛。

两税法稳定了财政,对官僚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进行打击,使中央经济力量进一步加强。据《旧唐书·杨炎传》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接着,朝廷制定税收分配方案,分割地方财权,分上供、送使、留州三份,上供,为平息藩镇之乱提供物质保障。

《全唐文》载:唐代元稹《钱货议状》云,“自国家置两税以来,天下之财限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

两税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制定的税收体制。与之前的税制相比,两税法在课税标准、征税对象等方面更进一步,在财税体制方面也体现出进步性。

实际上,这项改革不仅在当时取得较大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之前税制体系长期的缺陷,促进税制体系进一步发展,尤其到了宋代,宋朝的两税法就是以唐代两税法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