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井田制是何时产生的、怎么产生的?

井田,原意是中间有沟渠划分成“井”字形的一块衍沃的耕地。文献中常与牧川、丘陵、沼泽等对称。

据相关文献载,井田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当时生产力落后,农业需投入大量人力等原因,逐渐形成集体共耕的土地公有制度。其中就包括井田制,其得名于土地划分好似“井”字。

随着国家的出现,以及奴隶制的建立,家族公社式的土地共耕体系开始瓦解,逐渐转化为以地缘为主的农村公社。井田制下的协作方式也发展到后来的“九一而助”,即九分抽一的助法。

到了周代,周天子名义上拥有全国的土地。天子分封诸侯,将一定数量的农人和土地赏赐给他的子弟及功臣。

受封后,诸侯再将他所受的土地和农人赏赐予他的臣下,如卿、大夫和士等贵族。其中,最低一级的贵族是士,由于他们住在“国”(即城市)里,于是也叫做“国人”,有自己的一块土地,还要继续农业生产。

士族从小要学习农耕、军事技术,平时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

但是,其他贵族却不亲自耕种土地,他们将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

据《韩诗外传》中云:“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

每年,这八家农人要先在贵族的公田上耕作,之后才去耕种自己的私田,公田上的收入全部上缴给贵族,私田上的收入才归农人自己所有。土地一律不得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这样的经济制度,称之为井田制。

可见,井田制是一种跨越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

这就于无形中限制了地主兼并土地,百姓生活有着落,表面上阶级矛盾得到缓解。对不遵守国家法纪反抗君王的人,以及不忠不孝及犯有十恶不赦大罪者,要剥夺他们的土地田亩,“殊厥井疆”,以法律形式强力维持井田制的正常运行。

西周中后期,私田的出现和人地关系的紧张,加上统治阶级内部及不同阶级间矛盾的激化,土地私人占有和产权私有化日益兴起。

《孟子》曰:“周人百亩而彻”,彻是周朝的一种农业税制,后人多有争议,一认为“彻”犹人彻取物也,另一认为“彻”乃天下通法。

又《周礼?天官?大宰》云:“以九赋敛财贿”,包含九个税种:“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周礼?小司徒》载:“凡敛税之法,乃分地域而辨其首,施其职而平其政。”即征税标准考虑地域与行业差别。

《周礼?地官》载:“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也就是征税标准因距王城远近而不同,近者多役故轻赋,远者无役故重税,税率分别为5%、10%、15%、20%,仅只有漆林一类的经济作物税率为25%。

实际上,当时的政治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周王室逐渐失去对所辖各领主的控制,各小诸侯国之间发生激烈兼并。

据载,在西周初年,周朝所辖的旧部落和新诸侯共有1800多个,到东周初年时仍有170多个,其名称也屡次出现于《春秋》里。

但到东周中期时,仅剩十多个大国,到了战国时代,就只剩号称战国七雄的七个诸侯国,最后秦国吞并其余六国实现了统一。正如《吕氏春秋》载:“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今无存者矣。”而商鞅变法承认土地私有及自由买卖,更是宣告了井田制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