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真的“人无私财”吗?

太平天国尝试消灭私有财产、进行公有分配的“超前”革命组织的形象,早已深深地刻在很多人的脑海里。问题是,信的人多不代表它就是事实。

一般認为,辛开元年(太平天国干支纪年,1851年)闰八月初七日,天王洪秀全在永安发布的诏令,“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意味着太平军正式废除“私有财产”。

但问题是,这里说的是“一切缴获要归公”,而不是说你所有财产都要上缴。一个典型的反例就是第二年,洪秀全自永安州突围的诏旨里明确说道,“同心放胆同杀妖,金宝包袱在所缓”,也就是说,太平军仍旧有“金宝包袱”存在,自然也就印证了之前的诏书只是要求缴获上缴,而并非所有私有财产上缴的事实。

在当年的八月初十日,洪秀全又在长沙附近发布了更严厉的诏旨“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但正如郭毅生在《太平天国经济史》一书中早已指出,“金宝”所指实为“金条”和“银锭”,散碎金银和铜钱根本不在其列。太平天国的法令是允许私人拥有“现金”的,只是规定了限额,按照1853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的说法是,“藏有多过五两的款,即罪他不以此款归为公而把他鞭笞了”。也就是说,超过五两银子的限额,就要挨鞭打的刑罚。

据郭毅生计算,这五两银子在咸丰初年相当于绿营兵两个月的饷银,可以买米四石左右,真不能算一笔小钱。此外,在张德坚编纂的《贼情汇纂》中,还提到太平天国允许男女戴手镯指环,军帅以下银环不得超过5两重,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的制度之下,不但普通人可以拥有限额以下的“浮财”,官员更是可以远远超过限额。

作者:刘三解

来源:文史博览?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