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初期南方州为什么普遍反对破产法案?

1790年8月4日,为了避免美国联邦政府信用破产,刚刚走马上任的第一任财长汉密尔顿向债权人承诺,联邦政府定能如期偿还所有独立战争期间欠下的巨额债务。

随后,汉密尔顿一边发行债券,拆东墙补西墙,以应对短期到期债务;另一边,根据《关于西部土地测量和出售法令》(1785年)和《西北法令》(1787年)两部法令,出售国有土地以获得财政融资。

此后,国有土地出售引发大规模的土地投机。到了18世纪末,土地投机泡沫崩溃,引发债务螺旋和社会危机。美国独立战争的重要资助者罗伯特·莫里斯被关进费城监狱近3年。华尔街金融的缔造者、汉密尔顿的助理威廉·杜尔因债死于狱中。当时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威尔逊因投机失败被迫逃到北卡罗来纳州。

1798年,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罗伯特·哈珀提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破产法草案。这一草案在国会上引发了激烈的辩论。北方与南方、工商业界与农业代表之间意见完全相左。

南方农业代表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北方城市及工商业,但不能用于南方农业地区及土地财产。他们担心的是,农民和农业贸易通常是负债经营的,他们需要借贷耕种,待秋收后再还债。农业耕种周期长、风险大,若遭遇天灾、收成不佳,破产法可能导致北方债权人夺取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但是,北方工商业代表认为,若不通过破产法让债务人避开受到监禁的命运及暴力的威胁,商业活动则难以恢复,商人再不敢冒险经营,而事实上风险与经商是孪生兄弟。

破产法的存废及演变,是美国党派斗争的政治缩影。第一部破产法的大辩论,是汉密尔顿代表的联邦党人及杰斐逊代表的民主共和党人在治国理念分歧上一部分,也反映了北方工商界势力与南方农场主势力之间的利益博弈。

联邦党人认为,商业是美国发展的未来。他们继承英国的商业传统,将破产问题视为市场行为,希望“保护诚实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鼓励风险借贷的发展,以促进商业发展”。

但是,杰斐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及南方代表认为,农业才代表美国的未来。他们希望把美国建设成为一个田园牧歌式的国家。杰斐逊在1792年质疑破产法的必要性:“难道商业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以致非要制定破产法吗?相反,我们不是几乎以农业为基础的吗?”

杰斐逊担心大政府主义的出现,联邦层面的破产法抑制了州立法机构的力量。南方种植园主担心,北方工商势力及投机商会借助破产法夺取他们的土地及财产。

其实,破产问题是美国开国者们关于立国原则与意识形态分歧的一部分。与当时大多数法令一样,破产法也经历了杰斐逊派与汉密尔顿派的来回拉锯。1800年,众议院以49对48票,参议院以16对12票,艰难地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法律条文基本照抄英国破产法。

这部法律有效期为五年,但是到1803年就被废止了。法律生效后,大多数破产的债务人被关进大牢,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清算。新的债务人和投机商则利用该法以逃债,甚至用于欺诈;而新的债权人则利用该法剥夺农场主、种植园主的土地。最终,在南部农业州的强烈反对下,这部法律只存活了三年。

破产法的存废并未影响投机热情,在土地财政的推动下,大量资金涌入土地及房地产。同时,政府实施了自由银行法,银行设立的资金门槛下调至10万美元。“大量的流动性是由那些新开的银行创造出来的……这些钱并没有投资到新兴产业,其中大部分都流进房地产业用于投机。”

大规模信贷、持续高杠杆,助推房价、地价疯狂上涨,市场投机趋于失控。“芝加哥的土地价值也已经从1833年的156万美元涨到了1836年的不低于1000万美元”

就在房价处于巅峰时期,极度痛恨投机行为的杰克逊总统签署了《铸币流通令》,规定土地交易必须使用黄金或白银支付。

1837年底,全美所有银行都停止了金币兑付,市场陷入空前的流动性危机,房地产崩盘,股票市场大跌,全美90%工厂停工和大量工人失业。这就是著名的“1837年美国大恐慌”。

这一次大恐慌延续时间很长,从1837年开始暴跌,直到1842年也就是危机发生5年后,全美大部分房价才最终跌到谷底。真正摆脱危机的时间是1848年加州金矿发现后。

在漫长的萧条期,大量投机商、工厂主债务缠身,深陷囹圄,四处逃窜,甚至被人追杀。1841年,被废除的破产法议案再次提到了国会上。这次辩论的核心是,是否加入强制破产条款。最终,参议院以26对23票,众议院以100对106票通过该破产法。

但是,这部破产法并不是司法的胜利,而是党派斗争与法案交易的产物。1840年前后,是美国党争最为激烈的时期。辉格党人为了赢得选举,反对安德鲁·杰克逊总统,选择与北方工业界达成临时同盟,并以破产法等法案作为交换。

交换的结果是,辉格党的哈里森和泰勒连任总统。同时,南方接受强制破产条款,但该破产法不适用于银行与公司,以保护弱小的南方商业。

不过,当辉格党人当上总统后,南方势力开始反悔,强烈抵制该破产法。不到两年,这部破产法便遭废弃。

1857年经济大恐慌再现,破产法立法再度提上议程。仅1857年,全美就有近5000家企业依据州破产法破产。同时,货币危机冲击银行系统,纽约63家银行中62家已停止支付,实际已破产。大部分铁路公司的股票跌幅超过80%。

这次立法,两派分歧依然巨大,争议延续强制破产条款。同时,是否在联邦法律层面加入破产豁免条款也存争议。草案最后试图寻找折中路线,在南北方之间来回妥协。1866年众议院以68对59票,1867年参议院22对20票通过新的破产法。

但是,这部法律缺乏广泛共识,南北方都不满,北方一直试图通过最高法院诉讼的方式,废除州法规定的破产豁免条款。1878年,国会最终废除了该法。

19世纪,破产法三立三废,完全沦为政治工具,以及经济调节的“夜壶”。破产法存废政治周期与经济周期相吻合。每当经济陷入危机时,国会则匆忙通过破产法以救急。

一位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杰出议员约翰·卡尔洪认为“国家的经济危机源于沉重的债务,只能通过偿还债务来减轻危机。”不过,他支持州破产法解决本州的破产问题。

危机过后,破产法又被踢回“床底”。这就是宏观调控扩大化(虽然当时没有这一说法)。

这三部法律加起来总共维持的时间不过16年,总体来说南方农场主势力占据上风。南方农场主仅希望维持本州层面的破产法。事实上,大多数州都制定了州破产法。这体现了南方势力的强势。

经过反复斗争,北方工商界普遍意识到:联邦破产法是商业实体不可缺少的条件。经营意味着风险,破产法与风险是硬币的两个面,与有限责任制同属一个制度体系。

一位来自马萨诸塞州的议员丹尼尔·韦伯斯特极力支持联邦破产法。他说:“我认为破产法对债权人极为有利……我深信这会促进公共利益……我坚信成天追债对债权人本身也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好处,债务监禁……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比任何基督教商业国家的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法律更甚。”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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