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夫改嫁、为妓为妾、出家为尼──元明女性婚姻是怎样的?

如果宗族关系提供了元、明两代人的生活体制架构,那么性别就是组织成这个架构的规律。性别观念借由安排重男轻女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加上一套阶级制度。

扼杀女婴是一个很适当的例子:必须保持小规模的家庭会选择杀害女婴,而不会冒着放弃男性的风险,因为男性在未来能提供劳动力,或是传延家族香火,当时的人认为前述两件事都只能透过男性才能办到,即使是在很遥远的未来,也是一样。

但是性别观念也有其互补作用。[1]妇女在家族繁衍后代这个方面具有的重要性,不管从任何意义来看,都与男性相等。家庭生活的组织构成将这一点列入考量,将劳动力做了性别分配:让男丁下田耕作,妇女留在家中编织。

不过在实际上,家庭劳动力的区分却不同于这种规范。例如在北方,妇女被期待要投入农耕劳动,从事某些谷粒加工的工作,例如碾谷。

商业经济的发展成长也颠覆了这种按性别区分的劳动力安排。举例来说,当丝织品是要在市场贩卖,而不是满足家庭需求时,男人就走进室内,接手妇女的编织工作,以及原属于她们的收入。一直到清代末年,丝织生产工业化以后,这项工作才又回到女性手中。

丧夫改嫁、寡妇守节、为妓为妾、出家为尼──婚姻是女人一生的枷锁

我们所知道关于元、明两代妇女的情况,大多来自于她们的婚姻纪录。婚姻在女性身上施加了一个不对称的负担。她们在婚后必须往来于婆家与娘家之间,而男性却不必;她们只能侍奉一位丈夫,而男子却可以纳妾;她们要是守寡便不能改嫁,而男子却能够再娶续弦(如同李广华在第一任妻子周氏死后再娶那样)。

至少,前述这些是人们对女性的期望。就妇女守寡这件事情来说,国家为那些在丈夫死后仍然保持“贞节”的寡妇提供了一项奖励动机,表彰她们为道德楷模。

一名女子要是在二十九岁之前就守寡,并且在年过四十九岁之后还未改嫁,就符合官方褒扬的资格,可以获颁一道表扬她贞烈节行的横匾。这项荣誉极具意义,也是国家授予妇女的唯一荣誉。

贞节妇女的德行系由夫家的宗族向官府提出,并申请认证,因为支持、赞助她努力取得这项高尚的成就,有助于提高整个宗族的声誉──即便,来自宗族的支持相当不情愿,而荣誉的报酬则全归节妇所有(实际情况也通常是如此)。

妇女丧夫后再嫁的情况,远比寡妇守节普遍得多。许多妇女梅开二度,这在我们的预料之中,因为在杀害女婴习俗下的人口,意味着男子数量要远多于女性,而妻子在丈夫去世时仍处在适合生育年纪的可能性也很高。传统道德反对妇女再嫁。明初哲学家曹端(1376-1447)曾经建议,如果发现寡妇疑似涉入与男子通奸情事,应该给她一把刀和一根绳索,将她关进牛棚里,直到她自我了断生命为止。

但在实际上,寡妇守节不改嫁的情况并不常见。亡夫的家人会对还处在适合生育年龄的遗孀施加压力,要她别再守节,而是在五年之内改嫁出去,以避免家族因为维持她的生活,而形成过于沉重的负担,或是防止她迫于穷困,而做出玷污贞操的事情来。李广华的墓志铭证实了这种做法。当他的弟弟广桓英年早逝之后,妻子李氏改嫁到谢姓人家。而在他的儿子李烨过世后,其妻陈氏也改嫁给周姓男子。

一名带着儿子生活的寡妇,如果选择守节,拒绝再嫁,确实有若干机会能够如愿;因为她亡夫的家族应该会想保有这一支香火血脉的兴趣。当然,夫家的亲戚也不会给她保证,提供她足以维持守寡生活的资源。

十五世纪初年,扬州有一位名叫邱妙珍的女子,嫁给黄姓男子为妻,她在二十六岁之龄成为寡妇,抚养年幼的儿子。她选择不再改嫁,夫家的族人并未企图要剥夺她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

然而,她的一名小叔看上了这笔财产,于是逼迫她改嫁,好将她的财产占为己有。为了反制他,邱妙珍招集夫家的族人,设置酒案,公开奠祭亡夫,当着他们的面,她立誓绝不离弃死去的夫君。根据邱妙珍的传略,她的节行后来在三个层面得到回报。她活到八十九岁高龄,有一个孙儿于 1484 年考中进士,之后升官出任侍郎,并为其祖母请得了通常是三品官员妻子才能获得的“淑人”头衔。

邱妙珍是许多幸运者之一。某些命运乖舛的妇女,她们守寡,是因为除了自杀之外,别无选择。

收录在地方志里的节妇传略,通常记载了她们成婚时的年龄、丈夫的年龄及地位、守寡的年纪、生育子嗣的人数,以及守寡的时间长度,因为前述这些数据为申报节行之所必须。根据这些资料显示,女子成婚的年纪在十五到十九岁之间,不过大多数人皆在十七岁时出嫁。

那位曾经建议“给把刀让关在牛棚里的失节寡妇自尽”的曹端,认为女子到了十三或十四岁的时候,就可以考虑婚嫁。女孩在只有十二岁的时候就成婚出嫁,并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这个年龄绝对是适婚年龄的下限,因为在元律中,与十二岁以下女性性交,即便两相情愿,亦会被看作是触犯强奸之罪。

这些数据,与福建沿海一位地方志修纂者于 1530 年(嘉靖九年)时所作的纪录大致相符,他注意到:女性通常被期待在十三至十九岁之间成婚出嫁,对此他解释道,因为在十九岁后成婚,妊娠与分娩时的各种风险会大幅提高。婚姻年龄同样也有地域性的南北差异:位于南方和内陆地区的女性,大约比北方女性早一年成婚。

在明代,一名女性平均能生下四名未在婴儿时期即告夭折的子女,不过能顺利长大成人者,大多时候只有二或三人。生下男丁以传承香火的压力很沉重,更使得女性在生产过程当中必须面临的危及生命威胁次数增加。

李日华的日记里反映出这个现实状况,他于 1610 年八月二十日(万历三十八年七月初三)的日记中,便记载了其媳妇沈氏的死亡。沈氏怀孕后,罹患一种被李日华称为“胎疟”的病症,家人因此延请医者为其诊治。在服用十帖医者开具的药方后,病势渐告舒缓。她突然出现阵痛,这是早产的迹象,好在生产过程顺利,所以她还能起身亲自观看新生女儿的洗浴。可是,在进食少许稀粥之后,她就突然陷入昏厥。李日华闻讯,赶紧进入女眷的房中探视,但沈氏已经过世了。沈氏十六岁时嫁入李家,过世时年仅十八岁。

李日华对分娩过程感到兴趣,一年以后,他在日记中记录了两则五胞胎的案例。其中一则母亲与五名胎儿都没能保住,另外一例则母子均平安。李日华相当困惑不解,何以女子能一次怀有这么多胎儿。“孪子不足为异,(然)累数至五,几同犬豕,又俱见于一邑,不知何祥也?”

有一条人生道路,使女性能够免除踏入婚姻和生儿育女诸事,那就是出家为尼。这并不是一条普遍常见的人生选项,因为女性在负责传延男性香火这件事情上,扮演重要角色,承担巨大压力。除此之外,儒家对于这类选择出家为僧尼的女性有许多成见,怀疑她们在性方面放荡混乱、败坏伦常。

于清远县曾经移文山神、谕令其禁止老虎为患的礼部尚书霍韬(1487-1540),对这项议题所采取的敌意立场尤其激愤。1537 年(嘉靖十六年),他在一封呈奏皇帝的长篇奏疏当中,声称南京的出家尼僧有公然败坏风俗的情事。

“尼僧内无夫家,上无父母,下无嗣育,不亦可悯乎?名为修行,实则败伦,自污己身,复污人妻女”──这指的是僧尼竟为来寺院进香的良家妇女媒介性交易,“不亦可恶乎?”嘉靖皇帝同意并批准了霍韬的奏议,将这个地区内的七十二所寺院充公,地产作为学校用地,或朝廷崇祀圣贤的祠堂使用。

僧尼年纪超过五十岁者,遣回亲属原家,或交由养济院照顾。五十岁以下者,以三个月为期限,自行选择婚配对象。如果期满而还未成婚,或者无人肯娶者,就将其指配给还未娶妻的军户士兵。

清初有一位讽刺作家写道,佛教界人士于稍后发动反击,扳回一城。据说,原来是霍尚书看上了一处寺院,想要将其改建作为私人宅邸,因而将这处寺院纳入佛寺充公的命令之中。佛寺里最后一位僧侣在离去前,在一面墙上题了两句诗:“学士家移和尚寺,会元妻卧老僧房。”这招道德反击果然奏效,霍韬羞愧之下,只得放弃他侵占寺产的图谋。

道德名目的攻击很容易主导公众舆论,但是正如众人所知,财产才是真正的重点所在。佛教僧尼在能掌握地产的寺院内生活,而在这样一个高度看重土地的经济体制里,他们的教团总是处在各方势力竞逐土地的威胁底下。在这起事件里,男女性事在任何人心目中,都是关联性最为遥远的事情,或许只有以性作为攻击名目的控诉者除外。

除了为人妻室或出家为尼,女性还有其他的道路可走,其中以偏房妾室和娼妓最值得注意。社会对前述二者的需求都很高,而且随着经济商业化和财富累积至足以负担前述的程度,这类需求只会有增无减。

纳妾是一夫多妻制下的合法形式,纳妾的富有男性,大多数都是因为迟迟无法生出能继承事业的子嗣。这是一件要价不菲的昂贵事情,而且很容易造成家庭内部的动荡失和,因为正室(丈夫可因“无法生育子嗣”为由休妻)不但会担忧失去关爱,更害怕丧失地位,以及随着地位丧失而失去的财产继承权利。

在婚姻中拥有多名伴侣的念头,是一种男性的普遍绮想,这在晚明小说文学当中俯拾即是,其中最有名的,就是详述一位北方富商放浪生活的情色小说《金瓶梅》。

寻花问柳、流连于风月场所的男子,出身来自社会光谱的两个极端,背景差异更大,特别是最穷苦与最富有的人都包含其中。经济地位最低的男子,对于筹备给新嫁娘家中的聘礼、婚后自立门户所需的财产这两件事上,向来就没有任何指望。在每个城镇都有的花街柳巷里,找个妓女风流一度,是他们唯一能得到性满足的来源。

最有钱的那些人,出入于不同的圈子,那是由高级酒楼和技艺熟练歌女组成的风月场所,当中或许有某些人提供性服务,而有些人则可能卖笑不卖身。对于身在这烟花世界里工作的女性来说,这可能是个肮脏下流的地方,不过当中也有些女子,明明可以选择回返她们出生的家庭,却情愿留在这风月欢场之中。

也有若干著名例子(不过数量比起来要少得多),歌妓受过很高的教育,文化教养良好,是以赢得众人仰慕,让大批江南士子为之倾倒。如果有钱人纳妾,其目的充满了情欲,那么高档的风月娱乐就被浪漫化,成为两情相悦的才子佳人传说了。这种念头非常好,可惜能实现者很少。

重男轻女的后遗症:男子必须一夫多妻或男男结婚,否则将永远单身

对于男子而言,明代世界又是另一番全然不同的天地。男性的优势,透过礼仪和“男高于女”的社会优越性,贯彻到现实层面之中。但是,这类习俗传统上的优势,同时也是男性优越地位容易受到伤害的薄弱环节,因为如此一来,家庭就被迫以各种特殊的方式来进行建构。

首先,每个家庭必须要有一个儿子。要是没有儿子,父母和父亲的祖先将来就无人祭祀,因为只有男性后嗣才能供奉祖先。每个社会都会设想各种因应其规范的变通办法,中国社会同样也设计出克服这个问题的方式。

宗族可以安排堂兄弟辈中有儿子者过继给没有儿子者当后嗣;或是让女儿的夫婿入赘到家里来,这种做法称为招赘婚姻;又或者,一个膝下无子的男性,如果他是一位虔诚的佛教徒,便可以将祖宗与自己将来的牌位供进一所佛寺,由该寺永久供奉、祭祀。

男性优势这项习俗最沉重的负担,就落在那些年轻女孩的身上。一个家庭在遭逢灾荒浩劫或是财政困难时,被迫要缩小人口规模,但是同时却还是必须得确保家族的香火能传延下去,这时候就只好牺牲家里的女孩子,要不是将她们卖掉,就是杀害她们。杀害女婴在明律当中是要受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足以吓阻此种风俗,况且大多数的县官对此都睁只眼闭只眼。

我们可以从人口数字猜测这种风俗的盛行情况,这些数字说明杀女婴的风气很盛。无论这些数字是否为捏造、是多么不可靠,它们都一致的指出性别失衡的现象:每一百名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由开始时的大约一百比九十,下降一百比五十,甚至更低。这样的性别失衡,有部分是统计数据上的幻象,但是本来在正常人口里应该存在的大量女性正在消失当中,却是事实。

以产后扼杀女婴来控制人口,所立刻付出的代价,必须要从女性的死亡来衡量,而对于男性而言,这样的做法还有一种日后才会出现的代价,那就是男性的被迫单身。没有足够的女性可堪婚配。这种情况导致某些别出心裁的安排。其中一种,就是被人类学者称之为兄弟间一妻多夫的做法:同胞兄弟数人共同娶一名女子为妻。

在浙江沿海,有一个俗名为“手巾嶴”的村庄,就以此种做法而恶名远播。本村之所以得到如此外号,是因为其地方风俗的缘故。当兄弟里其中一人想与他们共同的老婆同室而睡时,就将他的手巾悬挂在她的房门,提醒其他的兄弟别贸然闯进来。穷苦人家的妇女据说颇喜欢这样的安排,因为比起只嫁给单一收入的丈夫,如此做法更能使她在经济上获得保障。

有人宣称这是日本人引进的习俗。这样的指控,很可能不过只是将不合正轨的做法推到外国人身上罢了;但这种情形也可能与村民出海的高危险有关,也因此可能与日本船员有关系。1491 年(弘治四年),这项习俗因为官府援引《大明律》第三百九十二条,奸淫兄弟之妻视为乱伦罪的规定,而遭到禁止。

“手巾嶴”多夫共事一妻的情况或许受到禁止,但是人们设计出其他的安排,对于那些无法成亲的男性提供性方面的满足。在福建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另有一种较不普遍的做法,是男人之间结成婚姻关系。

“男”字的标准写法,是上为“田”,下为“力”。对于那些和男子通婚的男性而言,这个字下方的“力”字,就被换成了“女”字。同样的,这种做法也与出海航行有关连,因为那些长期无法接触女性的男子,只好相互寻求性满足,不过女性人数稀少这项因素,也必定在这种形式的婚姻关系里,扮演了若干的角色。

大多数结成异性婚姻的男子,倾向和比他们年长的女性成婚;妻子的年龄最多可长丈夫五岁。这种娶比自己年长的女子为妻的做法,大致上集中在北方。1530 年,一名福建文人认为,男子的适婚年龄,在十五岁到二十四岁之间,这要比女性的适婚年龄范围宽广得多。

不过,这种做法可能也是女性人数短少所引来的另一种效应。竞争的人数,加上赠与新娘家聘礼的义务,推迟了男性进入婚姻的时间。对于某些人而言,这一延迟,就成了永远单身。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多少男子终身未婚,因为未婚者在记载当中远不及那些有家室者多,不过他们在全部男性人口里,最高可能占百分之二十之多。

农民傅本一家展现出元、明两代婚姻形态的很多典型特色,同时也有少数例外。

傅本是个单纯的农民,要不是谈迁在他的笔记着作《枣林杂俎》当中,保留了傅家于 1398 年登录的黄册资料,我们今天对于他就将是一无所知。

傅本一家人耕作、生活的地方,位于黄河流域、河南省中部,他于黄册上注册入籍的日期,离全家才搬到这里的时间还没有太久。根据黄册纪录,傅家地产有瓦屋三间,南北山地两百亩。

1398 年时,这户人家里有三代人共同生活。最年长的第一代是傅本(五十一岁)和他的妻子(四十一岁)。第二代包括他们的儿子丑儿(十九岁)与媳妇(姓名不详,二十二岁),以及两个还未出嫁的女儿:荆双(十二岁)与昭德(八岁)。丑儿与他的妻子已经为傅家的第三代带来了第一位成员:一个小男孩,不过由于年纪太小,还未正式起名。登记在户口册上的,是他的乳名:小棒槌。

在名册上,小棒槌被登记为次男,这表示丑儿的长子已经夭折了。在傅本这一代,我们可以看见他延后了结婚的时间,或许这是因为贫穷,可能是由于明朝初年的各种困难情形,也可能是因为在元、明政权转移之际,他投身行伍,成为一名士兵的关系。

到了下一代,丑儿与他的妻子都是在不到二十岁的年龄就已成亲。傅本的年纪比妻子大上十岁,而丑儿却比自己的老婆小三岁,而且在十九岁的时候,已经当上两个儿子的爹。最后,傅家还有两个女儿。荆双只有十二岁,还不到嫁人的年纪,而昭德还比姐姐小四岁。

值得注意的是,傅家在生出一个儿子之后,还想办法养活了两个女儿,没有牺牲她们任何一个。在这个家庭里,小棒槌是最受重视的成员。他会看到傅家往第四代迈进,而且在其他三代人全都离开世间时,还能够确保傅家的香火继续绵延下去。

随着这些职责而来的,是男性维持家庭生计的义务,这项义务不仅是在礼仪方面,也包括经济方面。元、明时期压在男性肩头的沉重负担,是努力生产出足够维持家人生活的粮食与财富。傅本就靠着积攒了两百亩(十二点五公顷)的土地以尽到他养家活口的职责。这片土地显然相当有规模,但是被登记为山地,在财政分类上,算是产值最低的耕地;由此可知,傅本不是个富裕的人。

不过,这片土地仍然足够让他和丑儿支撑这个七口之家。对丑儿和小棒槌来说,在他们各自成为这个家的户长之时,如何想办法为家里增添财富,就将是他们的职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