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祖驾崩后,匈奴冒顿单于为何会突然向吕后请婚?

自秦、汉以降,华夏中原一统,约在同一时期,塞北草原最早的游牧帝国(imperial confederacy)―匈奴帝国,也正式形成,并正式发展出中原农业王朝对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政策与外交关系。

秦、汉在对外关系上,北方的匈奴帝国自始即是主要强敌。西汉王朝和匈奴关系的发展,大扺经历了“对抗―和亲―对抗― 统辖”的过程。自汉高帝刘邦“白登之围”(前二○○年)后,西汉王朝结束对匈奴第一阶段的武力对抗,进入以和亲为核心的对匈政策,这一政策持续到元光二年(前一三三年)汉武帝从王恢之议,遣聂壹(聂翁壹)诱骗匈奴骑兵入侵马邑(史称“马邑之谋”),开始对匈奴展开第二阶段的武力对抗。

在汉、匈和亲的这六十七年间,最为前人所诟病的要算是匈奴冒顿单于向吕后请婚一事,也就是后世所习称的“嫚书之辱”。

关于“嫚书之辱”,《史记.匈奴列传》记载:

高祖崩,孝惠、吕太后时,汉初定,故匈奴以骄。冒顿乃为书遗高后,妄言。高后欲击之,诸将曰:“以高帝贤武,然尚困于平城。”于是高后乃止,复与匈奴和亲。

汉武帝决定开拓西域、征伐匈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为了雪耻吕后嫚书之辱。“嫚书事件”是由匈奴国君冒顿单于所提出,提出的时间是在汉高帝刘邦崩逝后,而冒顿单于所提出的内容是欲与汉高后吕雉联姻。

关于匈奴婚俗,《史记.匈奴列传》记载:

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

匈奴的此一婚俗即是所谓“收继婚制”(levirate)。

“收继婚”,又有“夫兄弟婚”、“利未婚”、“转房婚”等不同名称,系指女性在丈夫死后嫁给其兄弟的行为、习俗或法律。广义的收继婚也包括改嫁给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子、侄、甥等的情况。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是实行族外婚(clan exogamy),婚姻关系是氏族(clan)之间或所属集团间的社会性结合,也就是嫁到夫家的女子,不仅是夫家的一个家庭成员,也是属于夫家所有氏族的成员。

当配偶死亡时,由死者家族提供其代替人,这一方面是尽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以维持氏族之间的既存婚姻关系,为了要使女子留在本氏族内,故有“若夫死,由夫之子嗣或夫之兄弟继承他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匈奴妻后母、妻寡嫂的婚俗,这在游牧文化圈的婚俗中,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特征。

这种习俗之形成建立,是因应游牧民族特殊生活,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游牧民族的生活资源来自于饲养的牲口,为避免牲口近亲繁殖,以致降低牲口品质,因此在实施族外婚之同时,利用由外部落娶来的妇女所携带而来之嫁妆,包括属于妇女所拥有的牲口,用来与本部落的牲口配种,从而有新血缘的加入,避免了近亲繁殖;二是,避免女方财产因夫死而外泄,游牧民族因受自然环境限制,生产方式并不发达,要守住一份财产极不容易,当家族中有成家的男性亡故,其配偶势必因改嫁而带走她所拥有的牲口,造成家族财产的损失,与生存上之危机。

因此亡故男性兄弟子侄必须要负起责任,接纳亡故男性之配偶,以避免牲口流失而危及家族集体利益与生存安全;三是,游牧社会经常发生战争,收继婚能保障亡故配偶及其子嗣的生存,避免氏族内骨肉流离失所,导致种族消失。

同时,亡故配偶留在本族内,既可补充劳动力,又可同新丈夫生育,为氏族部落提供更多的人口,若非如此,则不能保持其一定的人力资源,且为其团结氏族的一种方法。是以,游牧民族的收继制,既是婚姻制度,也是继承制度。

汉高帝刘邦在“白登之围”后,接受娄(刘)敬之建议,行和亲之策与匈奴约为兄弟。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

是时匈奴以汉将众往降,故冒顿常往来侵盗代地。于是汉患之,高帝乃使刘敬奉宗室女公主为单于阏氏,岁奉匈奴絮缯酒米食物各有数,约为昆弟以和亲,冒顿乃少止。

因此,当刘邦死后,作为与刘邦结为昆弟的冒顿单于,按照匈奴收继婚“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的习俗,始有向吕后请婚之举。是以,学者认为冒顿此一行为并非是怀有侮辱吕后之意。且当冒顿单于收到吕后覆信,同时得知农业民族并未如同匈奴采行收继婚俗后,特遣使向吕后赔罪。

《汉书.匈奴传》记载:

冒顿得书,复使使来谢曰:“未尝闻中国礼义,陛下幸而赦之。”。

引文中的“谢”乃赔罪、认错之意。冒顿单于不仅遣使向吕后赔罪,并云“未尝闻中国礼义”,也就是不知道汉人并不行收继婚俗,希冀吕后能宽赦他这次冒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