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先要紧扎“篱笆”

How商业秘密如何泄露?

外部人员窃取

How 商业秘密如何管理?

第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主要通过宣传,树立企业文化来完成,也应该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

①保密手册

②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③保密要害部门制度

④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⑤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

⑥商业秘密监督、使用制度

第二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

(1)保密协议不以支付保密津贴为对价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就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这种误解往往导致一些员工在没有取得公司支付保密津贴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为自己不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项绝对权。根据法律的基本理论,义务的来源要么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要么是合同约定。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的前提下,任何要求公司支付保密津贴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单方义务,不是双方义务。

(2)保密义务不以保密协议为前提

保密义务源自我们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权利人在实施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如果不可避免地使他人接触到自己的商业秘密,即使没有保密协议,接触者也具有保密义务。

第三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需要注意的是,竞业禁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因而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劳动者适当合理的补偿。另外,竞业禁止不适用于全体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第四步:脱密期的运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此即脱密期的法律基础。

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能否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与涉密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脱密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以达到延长对雇员商业秘密的控制呢?

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因此,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不能同时约定。


作者简介

黄秋菊律师,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法律,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主要从事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维权,兼顾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