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超14天无人领养可执行安乐死!你怎么看?

最近,深圳一条关于流浪狗的新规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

究竟是什么样的规定呢?▼

对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无痛安乐死。《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近日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深圳所有的犬只均需注射芯片,具备电子身份标识。

深圳拟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逾期未补办可没收犬只

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近日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电子邮件为jczf@cgj.sz.gov.cn。《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由犬只目录、犬只登记、文明养犬、收治标准、处置标准和犬只安全六个方面组成。深圳铲屎官们都注意了!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深圳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违反规定狗狗可能被没收噢▼

25种烈性犬禁养

登记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表示,由于部分养犬人的不规范养犬行为,出现了大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急剧增多,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

近年来,深圳市养犬主管部门每年收到多起因养犬扰民、伤害等的投诉,原有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难以满足管理与服务的要求。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重新制定了犬只目录,禁养烈性犬共有25种,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等,许多城中村本地居民饲养比较多的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被剔除。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犬只售卖市场、宠物经营机构对于留置超过七天且未售出的犬只,应当办理临时养犬登记证。

对于准予登记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收取费用。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犬只姓名、年龄、照片、养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免疫情况等。

犬只不得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

中大型犬外出犬绳不得超半米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文明养犬制度,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养犬人不得乱扔犬只尸体。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挂犬牌、束牵引带并有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犬只粪便要即时清除。

还规定了犬只不得乘坐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机关、幼儿园、学校,乘坐电梯时要采取安全措施等。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对于外出的犬只,规范提出,小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中、大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绳长度不得超过半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犬只收治中心托管费每日30元起

《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还对弃养犬、被没收的犬只及无主犬的管理做了规定。

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要设立犬只收治中心,负责收治辖区执法部门暂扣或没收的犬只、收容的流浪犬、丢失犬、遗弃犬,以及单位或个人移送的流浪犬、无主犬,并提供犬只饲养、医疗、免疫、办证等服务。

市民在经过检疫、登记办证、缴纳费用的前提下从犬只收治中心领养无主健康犬只。

犬只收治中心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治中心发生的托管费用,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包括超小型犬)30元,中型犬40元,大型犬(包括超大型犬)50元的标准缴纳;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犬只收治中心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制订专门的工作规范,并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及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中心内设隔离区,设犬只安乐室。

对于五种情况的犬只可以实施安乐死

分别是

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

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

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

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

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对于流浪狗治理你怎么看?

你是否支持上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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