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政大学为什么会主动讨论辛亥革命意义?

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渊源

辛亥革命的开创性贡献

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之际,日本法政大学讨论这场革命的渊源,别有意味。

古典汉字词“革命”的本义是革除前朝天命。近代以来,“革命”有了多重引申义,但我们今日讨论辛亥革命的价值与历史定位,仍然不能抛开“革命”的本义。

并非所有国家的主流文化都肯认以暴力更替旧政权的革命,例如日本,虽然接受了中国文化的不少理念,却拒绝革命,因为日本天皇制“万世一系”,不容革除,日本的明治维新是在天皇制框架内实现的近代变革。又如西欧中世纪各国,革命(revolution)指叛乱,长期做贬义词使用,十六世纪以后才逐渐变为中性词,启蒙运动及法国大革命后方成为有限度的褒义词。而在中国文化系统,“革命”很早就被赋予正面价值,如《易传》所谓“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肯定改朝换代、变革前朝弊政的合理性、合法性。但当一个王朝稳定下来以后也讳言革命,如汉景帝便在朝廷上制止儒道两家讨论“革命”。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是革命大行其道的时代。革命家言革命的不胜枚举,即以曾经批评革命的梁任公,辛亥后也肯认革命,他一九二一年撰《辛亥革命之意义与十年双十节之乐观》一文,对史上之革命做了颇具历史主义眼光的评议,梁先生说:

中国历史上有意义的革命,只有三回:第一回是周朝的革命,打破黄帝、尧、舜以来部落政治的局面;第二回是汉朝的革命,打破三代以来贵族政治的局面;第三回就是我们今天所纪念的辛亥革命了。

我们稍加引申,“周朝的革命”,是指结束氏族—部落制,进入宗法封建制的革命。而“汉朝的革命”,是指秦汉结束宗法封建的贵族政治,确立宗法君主专制之下的官僚政治。而秦以后两千年间发生的多次“革命”(从陈胜、项羽、刘邦到朱元璋、李自成),导致改朝换代、政策调整,却未能改变宗法社会、专制帝制的基本面。辛亥革命则不然,它的明确目标是结束专制皇权,建立民主共和,从而导致国体、政体变更,社会形态兴革。辛亥革命虽然存在种种缺憾,然其在“革故”与“鼎新”两方面,都做出了首创性贡献,吾土吾民至今受其赐。

辛亥革命足可垂之青史的,从破坏一面言之,是推翻延续两千余年、近古以降已成社会进步严重障碍的专制帝制,使中国社会及人民得一解放;从建设一面言之,则是创建宪政共和,而辛亥首义后建立的湖北军政府拟订《鄂州约法》(全称《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便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部颁行的共和宪政文件,并成为民国约法的初范。一个饶有兴味的现象是,《鄂州约法》的修撰者宋教仁、汤化龙以及参与研讨者张知本、居正、张国溶、黄中恺等人,皆为日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此一蕴藏丰富文化内涵的历史节点,值得我们深加探讨。


清末留日热潮与法政大学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

古代曾有日本“留唐热”,导致汉字文化在日本的纵深流播,成为日本向中国借鉴学术文化的重要环节。千余年后,明治维新使日本“豹变龙腾,化为霸国”(康有为:《进呈日本明治变政考序》,载《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版,223页),中国朝野决计效法东瀛,遂大举派遣留学生赴日,形成规模空前的“留日热”。十九、二十世纪之交,中国向日本派出数以万计的留学生,这不仅在中日两国关系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世界文化史上,创造了一国向另一国派遣留学生的新纪录。留日学生编纂的书刊《革命军》、《猛回头》、《警世钟》、《湖北学生界》、《洞庭波》、《浙江潮》等成为清末影响巨大的革命读物。

从清政府而言,本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派遣留学生的主要意图是学习技艺层面的科目,军事、法政都严加控制,但实际运作下来,这两类的留日学生甚多,一来是私费留学愈益增加,其所选科目政府无法控制,二来中国士人熟悉社会、人文学科,留学较易。

清末留日学习法政的特别多,从国内需求而言,原因有二:一者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树立了仿效西洋宪政的范例,中国官方和知识界趋之若鹜;二者清末立宪呼声日高,立宪派渐趋活跃,向域外访求样板,成为一时风尚,革命派也十分注意宪政建投。这内外两方面因素,促成清末赴日研习法政者甚众,而进入设在东京的法政大学就读者最为集中。陈天华、宋教仁、胡汉民、汪兆铭、汤化龙、张知本、居正、沈钧儒等为其代表,而他们在法政大学接受的西方法政知识,在清末民初宪政建设中发挥了效用。

日本明治时期学习西洋法学,略有三系:(一)一七八二年司法省之下设立“明法寮”,以教授法国法为主。(二)一八七四年开成学校设立法律课程,以教授英国法为主。(三)一八九三年帝国大学下辖之法科大学增设德国法科。

法政大学的前身为一八八○年(明治十三年)创立的东京法学社,一八八一年设东京法学校,一八八六年成立东京佛学校,一八八九年东京法学校与东京佛学校合并为和佛法律学校。一九○三年和佛法律学校更名法政大学。早在东京法学校与东京佛学校时期,即聘法国法律大博士波索纳德(Gustave E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1825—1910)讲授民法契约篇。波索纳德任教东京法学校,所授之法学体系有两大特色:一为自然法原则,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二为人道主义,尊重公民的人权。这种自然法,强调民主原则下的国民主权和权力分工(三权分立),具有鲜明的自由主义色彩。基于日本国情,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制订的明治宪法主要采纳德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实行权威主义的天皇主权论,波索纳德的自由主义法学未能进入日本政坛主流,被边缘化的波氏于九十年代黯然离日返法,但波索纳德传授的法国法却奠定了法政大学的法学基础,并成为日本法学的重要一支。

一九0四年,应中国留学生范源濂建议,日本法政大学总理(校长)梅谦次郎(一八六○——一九一○)与清朝驻日公使商定,法政大学兴办“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以解中国渴求近代法政人才的“燃眉之急”。每期学制一年或一年半,前后共五期(班)。这种短期教育当然不可能培养精通法学的专家,却可以较迅速地训练粗知法学的应用型人才。由于进入法政速成科的中国留学生中不乏学问根柢深厚者,经此短期近代法学训练,亦涌现一批法学干才。

“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的教材由梅谦次郎等第一流日本法学家撰写,由中国留学生译为汉文印行出版,不通日文的中国学生皆可阅读。法政速成科还聘请东京帝国大学法科著名教授(如美浓部达吉、小野冢喜平次)授课,课堂上由日本教授用日语讲解,由曹汝霖、范源濂等口译为汉语。

入读“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的约二千人,一千二百人结业。后来成为著名人物的,第一班有陈天华、陈叔通、罗杰、雷光宇、余绍宋等,第二班有汪兆铭、胡汉民、朱执信、宋教仁、张知本等,第三班有阮性存等,第四班有沈钧儒、居正等。

“速成科”固然可以迅速培养法政人才,但学制短,难以精深。一九○六年,梅谦次郎访问中国,会见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袁世凯,就中国派遣留学生到日本法政大学研习法政事宜展开会淡,袁世凯提及“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自第五期以降停止募集,此后的清国学生进入法政大学三年制普通学科学习。如光绪进士、曾授法部主事的汤化龙,一九○六年自请资送日本,不再入“速成科”,而进法政大学专门部学习法律。汤氏后与同学组织留日教育学会,出版《教育杂志》,一九○八年秋毕业归国,投身宪政运动。

清末预备立宪,各省兴办法政学堂,主持人及教员多为法政大学留学生,如湖北法政学堂监督为张知本,浙江法政学堂监督为陈叔通,皆“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出身,他们在鄂、浙等地创办法政学堂,课程设置仿效“法政速成科”,并采用其教材。

一九一三年中国出版的杂志《党报》刊载法政大学广告《告中华民国留学生诸君》,列举清末以来留学法政大学的民国长官、鸿儒硕彦:

范源濂、汪兆铭、胡汉民、方潜、郑言、杨辔龙、甘鹏云、周贞吉、王运嘉、夏同、刘春霖、骆成骧、林翔、杨彦杰、刘鹤年、刘蕃、居正、江庸、杨度、彭守正、张知本、谷钟秀、秦瑞玠。

清末留学生进入日本法政大学所接受的法学启蒙,大体说来是具有民主共和精神的波索纳德法学,讲授宪法课程的美浓部达吉(一八七三——一九四八)又是明治间杰出的民本思想家,坚持立宪主义、自由主义。后来美浓部达吉提出“天皇机关说”,主张天皇仅作为国家最高机关而行使统治权,而主权应属于国民全体,与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天皇主权说”相抗衡。虽然“天皇机关说”的正式提出是在给清末留学生授课以后,但美浓部达吉此种思想酝酿甚早,在法政速成科授课时已有显示,并对清国留学生产生影响。

辛亥首义后宋教仁来汉制订《鄂州约法》

辛亥首义爆发,十分兴奋的宋教仁偕同黄兴从上海赶至武汉,黄指挥阳夏保卫战,宋则启动宪政建设。

宋氏久已留意宪政,对欧美日本的政法制度做过经年研究,并在东京同盟会期间曾试拟宪法草案。从宋氏日记看,他于一九0六至一九0七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期间,购置并研读多种法政书籍,并在一九0六至一九0七年,翻译《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国际私法讲义》、《俄国制度要览》、《奥地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奥匈国财政制度》、《德国官制》、《普鲁士王国官制》、《日本地方渔政法规要览》等。他还对清末的预备立宪举措有系统评述,并关注立宪派的活动,对其兼有赞许与批评。故宋教仁堪称革命党人中富有法政知识,也最重视法政建设的一人。

武昌起义后,大多数革命者忙于军政事务,无暇从事民主建政工作,宋教仁则义不容辞地担当起修撰《鄂州约法》的大任,而原立宪派人士汤化龙等成为协助者。

《鄂州约法》之“鄂州”,非指今鄂州市,“鄂”乃湖北简称,此“鄂州”指湖北省。“约法”,系中国古典词,秦汉之际刘邦“约法三章”名传千古,而孙中山一九0六年拟《军政府宣言》,论及实施国民革命,“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与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三步走之说大体对应)。所谓“约法之治”(约为“训政”阶段),指“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六年后,始解约法,布宪法(《军政府宣言》,载《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版,297—298页)。故“约法”是尚未经过完备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政治法度,是迈向宪法的过渡性立法。《鄂州约法》之“约法”,大概是在此种含义上使用的。

民国正式建立前,湖北军政府一度具有革命的中央政府功能,而《鄂州约法》也就具有国家约法的意义,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正式颁布并得以实行的民主共和国约法,随后宣布反清独立的省份也颁布约法(如《江西临时约法》),均仿效《鄂州约法》。一九一二年元月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宋教仁任法制院总裁,草拟宪法草案,以《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名称公布,其内容乃至文字皆由《鄂州约法》脱出。故由宋教仁主笔的《鄂州约法》是中国民主宪政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宋教仁在汉滞留半月(十月二十八日——十一月十三日),主要工作是拟订约法,而相与探讨较多的是前湖北咨议局议长、时任湖北军政府民政长汤化龙。宋教仁与汤化龙都曾留学日本,同在东京的法政大学学习法律。宋教仁一九○五年入日本东京的法政大学,次年进早稻田大学,汤化龙一九○六至一九○八年在法政大学专门部习法律,二人都曾研究东西洋各国宪法及政治制度,又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早有交谊,故宋氏来汉入住汤化龙武昌家中,两人以宪政为题,彻夜切磋。汤化龙对约法拟订提出重要建议:
  (一)共和国体
  (二)民主政体
  (三)立宪政治
  (四)责任内阁
  (五)政党议员
  (六)人民之权利义务(王保民:《汤化龙先生片断见闻录》,载《黄石师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四期)

同为法政大学留学归国的张国溶、居正、张知本也参与《鄂州约法》讨论。这批人在法政大学接受的西方法律知识,尤其是民主宪政思想,在辛亥年间发挥了效用。

再放大视域,参与清末预备立宪及民初宪政建设的人士,也多有日本法政大学留学生(如沈钧儒等)。据统计,清末各省建立咨议局,正副议长及驻会议员中,留学日本或到日本考察者九十七人,其中法政大学留学生四十八人(〔日〕神谷昌史:《中国人留学生与中国的近代化》,载《法政》通卷五四二号)。故清末民初宪政建设,与入读法政大学的清末留日学生颇有干系。

考察法政大学的学脉及清国留学生在此的受业情形及以后的宪政实践,有助于回答以下切关宏旨的问题:

辛亥革命选择的民主共和模式来自何方?以往的研究将其归咎为孙中山等革命领袖从欧美获得启示。此论固然不错,但过于简单,忽略了日本的中介作用。事实上,宋教仁等辛亥志士以日本为中介,吸收法国系民主共和精义,是辛亥革命选择民主共和模式的又一重要因缘,研讨清末留学法政大学的一批人物民主共和思想的来龙去脉,便有助于这一重要议题的探究。

另外,人们往往不解:日本明治维新走的是君主立宪道路,坚持主权在君,而大批留学日本的中国青年却扬弃君主立宪,执著于民主共和,其故安在?通过对法政大学学脉的辨析、了解明治时期日本近代法政思想的多元性(法国法系、英国法系、德国法系并存),进而考察“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教学内容及师生构成的研讨,再结合清末国情因素(君主立宪走不通),便有助于历史地诠释辛亥革命的道路选择,从而深化对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及其实践的认识。

作者:冯天瑜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