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社会》如何从客观法秩序到主体性自然权利?

《自然社会》的得与失

在新文化运动发端一百周年之际,李猛推出了他令人翘首以盼的首部中文专著《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这部著作关注的是现代早期自然法学派如何从自然状态学说出发,围绕着以社会性为中心的人性学说,建构起一个人为的现代政治社会或现代道德世界。表面上看,这部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为核心论述对象的西方政治哲学著作,与一个世纪以前在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开始的那场文化运动似乎毫无关联。不过,在笔者看来,《自然社会》却与新文化运动遥相呼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对那场深刻改变了中国现代历史命运的文化运动的“另类”纪念。

在新文化运动中,有一场著名的“问题与主义之争”,争的是“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还是“必须有一个根本解决,才有把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都解决了的希望”。如果我们把“问题”与“主义”分别界定为“紧迫问题”和“根本问题”的话,那么就会发现,对于任何一个转型社会来说,始终面临着这两类问题的双重压迫。今天的中国相对于新文化运动中的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不变的是,中国仍然没有摆脱转型社会的历史身份。在这个意义上,问题与主义之争不仅仅是一段历史的回响,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每个学者当然都可以在“紧迫问题”与“根本问题”之间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取舍。但不管每个人的判断和取舍是什么,重要的是,研究紧迫问题的人要以他所认定的根本问题为指向,这样他对紧迫问题的界定和解决才不会误入“假问题”的歧途;同样,研究根本问题的人也要始终确认自己的研究与现实紧迫问题的意义关联,不然就很容易使其研究徒具形式感,流于空洞,大而无当。

《自然社会》很显然不是对紧迫问题的研究,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它是一项对根本问题的研究呢?它对我们理解当代中国面临的紧迫的现实问题又有何启发意义呢?我们仍然可以到新文化运动中去寻找线索。新文化运动的主旨是“四个提倡,四个反对”:提倡民主,反对专制;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如果从《自然社会》所关注的“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的角度来看,新文化运动对民主和新道德的提倡具有更为根本的历史影响,对科学和新文学的提倡则更多地具有工具意义。科学重塑了人的世界观,进而摧毁了专制和旧道德的知识论基础;新文学则使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深入人心,从而为民主和新道德的建立提供了观念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社会》与新文化运动讲述的是同一个故事—现代人如何斩断各种传统社会关系的纽带,首先变成一个孑然独立的全新的人,然后再在彼此自由平等的身份基础上,人为构建崭新的道德体系和政治社会。李猛喜欢举的一个例子是,新文化运动代表人物鲁迅在他的小说《伤逝》中,借女主人公子君之口反复讲过一句话:“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这句话所表达的观念深刻体现了一个经过新文化运动洗礼的现代人对自己的根本道德处境的理解,而《自然社会》所研究的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状态学说,恰恰刻画的就是这样一种现代人的道德处境。因此,新文化运动可以看作《自然社会》所着力阐释的那个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故事的中国版本。

不过,这个故事的中国版本不止一个,或者也可以说,新文化运动所开启的由传统到现代道德世界的深刻转变今天仍处于进行时,而且在近三十多年的大变革时代中得到了一种加速度式的集中展现。当代中国许多紧迫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如利己主义盛行,家庭观念淡化,离婚率高企,集体主义道德教育失灵,人际关系冷漠,社会充满戾气,干群关系紧张等等,都与这个根本问题密切相关。因此,《自然社会》这部充满了缜密的历史文本分析的道德政治哲学著作,虽无只言片语论及中国,其实暗含了一种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至少在道德层面上,当代中国人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日益接近某种自然状态,对某些人,可能是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对另一些人,也许是普芬多夫或洛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滕尼斯意义上的传统共同体解体之后,即便是一种机械性团结的社会也不会自动建立起来。我们的现代国家构建的目标,就是要让这些处于自然状态中、本质上彼此分离,甚至相互争斗的个体能够形成某种具有规范性基础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自然社会》就是要告诉我们,现代国家构建这个根本问题,其理论上的难点在哪里,薄弱环节有哪些。

《自然社会》勒口上所印的一段简明文字点出了全书的核心问题:“一个几乎上千年毫无危险的道德学说,为什么会在十八世纪突然点燃了革命的引线,摧毁了旧制度,建立了‘世界新秩序’?”正如李猛在全书第四章开篇就提到的,这个所谓的“布赖斯之谜”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很多现当代自然法研究者,如登特列夫和塔克,都提出过类似的问题。为什么作者会选择研究这样一个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提出来的老问题?为什么这个所谓的核心问题直到第四章才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来?这个问题与书名“自然社会”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先从书名“自然社会”说起。“自然社会”这个说法想要表达的意思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不过该书的副标题“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给了我们理解的线索。如果“现代道德世界”指的是“社会”,那么“自然”这个修饰词就一定来自“自然法”。因此,自然社会就是指由自然法所形塑的现代道德世界。从这个题解中可以推知,全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自然法是如何塑造了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比布赖斯之谜更大的问题。布赖斯之谜只是突出了自然法在现代道德世界中所展现的前所未有的革命性:自然法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早在古典时期就已经有了,在中世纪政治思想中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为什么直到现代时期才爆发出革命的潜能?因此,布赖斯之谜是西方学者反思自己的思想传统时的一个典型的提问方式。

在笔者看来,《自然社会》形式上是在回答布赖斯之谜的提问,实际上却有一个更为宏大的问题意识,那就是从西方思想传统以外的视角来观察,自然法到底如何塑造了西方人对现代道德世界的根本理解。虽然这个现代道德世界已经全球化了,我们自己也身处其中,但是由于其在发端的时刻仍然是来自一个迥异于我们自身的传统,因此,我们仍然可以秉持一种外部的视角去观察和分析它的起源。这个视角的不同既表明《自然社会》关注一个世纪以前的老问题并不是简单地老调重弹,也表明这项研究的重点不仅仅在于自然法导致的革命性政治后果,更是在于自然法导致的现代人根本道德处境的彻底重构,以及根本政治问题的完全转换。由于本书的核心问题其实是书名副标题所揭示的问题,而不是布赖斯之谜本身,因此,对布赖斯之谜的提及迟至第四章才出现也就可以理解了。在这个意义上,该书勒口上的那句话多多少少是有一点误导性的。

不同的视角决定了《自然社会》在篇章结构安排上并没有直接从布赖斯之谜和自然法传统本身开篇,而是选择从自然状态学说入手展开上篇的论述。作者认为,自然状态学说是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大发明,正是这个发明与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结合,才从根本上重塑了现代道德世界的基本面貌。作者抓住自然政治性与自然社会性这一关键区别,深刻揭示了古代政治与现代政治关于孤独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不同理解,并且提出了具有“非社会的社会性”的人如何建立社会的现代政治秩序构建难题。这一难题为中篇和下篇有关论述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线索和视角。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普芬多夫是上篇的三个关键人物。格劳秀斯貌似是亚里士多德的现代传人,但他的自然社会性概念在自爱与社会性之间建立关联的方式,更依赖财产和所有权的中介作用,并且把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转化为一种自爱式的欲求。格劳秀斯已经与亚里士多德分道扬镳,而霍布斯则走得更远,他甚至否认人具有自然社会性,强调人生来就是反社会的,只有依赖主权国家和实定法才有可能建立社会。霍布斯使用他独具特色的自然状态概念解体了人与传统共同体的各种纽带,也解体了人的任何生活方式,每个人像地里长出的蘑菇一样被抛入这个完全丧失了伦理维度的世界,于是,政治的核心问题不再是政治生活本身如何有意义,而变成了国家机器该如何构建,国家权力该如何安排。李猛不无新意地指出,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虽然霍布斯确实提供了关于自然状态的历史实例,但那些实例的修辞意义远大于理论建构意义。正是由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原则上很难历史化,所以普芬多夫把自然状态历史化的努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普芬多夫完成了对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伟大综合,把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有效吸纳到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权框架中,从而使自然状态有可能成为一个和平化的、虽然是不稳定的道德空间。

《自然社会》的中篇从布赖斯之谜切入,开始深入细致地耙梳自然法传统的历史变迁,特别关注其如何完成了从客观法秩序到主体性自然权利的焦点转换。作者指出,自然法概念虽然脱胎于希腊传统,但是其在古代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并不十分重要,自然法思想实际上是在拉丁传统中才发展成熟的。托马斯·阿奎那将希腊思想中的自然之理与罗马法传统和基督教的自然法观念相结合,成为自然法学说的集大成者。托马斯与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解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主要将其视为法权概念的客观的自然秩序基础,而后者则主要将其视为人身属性或人身能力这种主体意义上的法权。从主体性权利的角度理解法权概念至少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那里就已经开始了,后来马西留、奥康和热尔松等人都为法权脱离古典德性学说的畛域,凸显个人可自由支配能力的含义做出了贡献。但是只有现代自然法学派才真正使主体性权利的思想彻底摆脱了中世纪自然秩序的形而上学框架,成为现代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然法权的内涵由客观意义到主观意义的焦点转换为解答布赖斯之谜提供了重要的思路,但这个多少有点老生常谈的梳理并不是《自然社会》中篇关注的首要问题,而只是为后面的分析提供一个知识背景。李猛最关心的是,由于现代自然法学派(也许除了霍布斯)期待自然法能够为自然状态提供伦理维度,进而为政治社会提供规范性基础,因而就会比主要把自然法当作人的自然实践倾向的托马斯,更加强调自然法作为法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从托马斯开始,自然法的约束力就依赖于它的自然可知性。苏亚雷斯综合之后,自然法的可知性变成愈发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的地位就难以建立。自然法的开端和基础在哪里?无论是格劳秀斯和霍布斯诉诸自爱和自我保存的世俗原则,还是普芬多夫诉诸上帝统治人类的宗教原则,都无法成功地说明自然法义务的真正源泉,因为他们都不能解决普通人的自然理性是否可以直接认知自然法的问题。洛克试图通过批判天赋论来为道德知识奠定全新的基础,但是他的哲学努力实际上事与愿违,反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自然法的认知信念,从而使现代道德世界的义务论基础变得岌岌可危。

既然从理论上无法为政治社会确立一个先在的道德基础,那么只能采用霍布斯的思路,使国家权力与道德规范基础同时产生。于是,《自然社会》下篇首先就来分析霍布斯的契约建国论。不像后来的普芬多夫和洛克,霍布斯的契约建国是一次完成的,通过同一组权利让渡行为,政治权力和原初契约的规范性义务同时得以产生。霍布斯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代表理论来解决人为政治权力的统一性问题,国家的统一性最终是通过主权者(君主)自身的人格统一性得到实现的。但是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主权者同时具有自然人格和公共人格,他的自然人性会给这个人为政治秩序带来诸多不便,导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当主权者掌握了绝对权力时,这种不便和影响便有可能是致命的。洛克正是在这个地方对绝对王权理论提出了深刻的怀疑。受普芬多夫两阶段建国论(统一契约和臣服契约)的启发,洛克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双重契约建国论。在第一阶段,每个人与每个人缔约走出自然状态,形成政治社会,也就是形成被称为人民的集体道德人格。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人民是真正的主权者,只在两个关键时刻出场行使权力:一个时刻是政治社会刚刚建立的时候,人民要行使制宪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国家的宪制形式,把国家权力以信托的方式交给统治者(这个过程也是洛克契约建国论的第二阶段);另一个时刻就是统治者违背了人民的信托,导致政府解体的时候,这时人民要行使革命权,推翻实施暴政者,建立新政府。这样,洛克就第一次使自然法学说彰显出革命的底色,使革命问题取代政体问题成为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并且使革命褪去了造反叛乱的负面消极色彩,而带有了约束政府权力的积极宪政意义。

洛克的政治理论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社会自我理解的基本范式,而他的整个政治理论都建立在自然法的规范性基础之上,但是,对自然法原则的哲学论证却已经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自然社会得到了“社会”,却失去了“自然”。“当自然法已经不再能充当‘我们的星与罗盘’时,谁能在荒凉的大海中看见我们日渐远离的陆地?”全书最后一句话提出了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现代道德和政治世界的规范性基础本来是由自然法提供的,当自然法的义务基础被釜底抽薪,我们已然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实际上处于某种缺乏根基的漂浮状态,需要新的理论奠基来使我们重新得到脚踏实地的安定感。可是,这个新的规范性基础在哪里?如何才能从理论上把握它与我们的生活理想之间的关系?

关于自然法权的研究是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西方学界的老生常谈,已经产生了许多经典著作。李猛不仅非常熟悉这个研究传统,而且有意识地与其展开对话。比如,面对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对现代政治思想的极有影响的诠释,李猛力图纠正“从古代政治到现代政治就是从自然正当到自然权利”这一宏大叙事的片面性,努力表明现代自然法学派一方面使自然法权彻底摆脱了中世纪自然秩序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框架而变成了主体性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又非常有意识地要从主体性自然权利出发来为现代政治社会建立义务论的基础。《自然社会》中篇的整个分析都在致力于揭示现代自然法学派理论构建的义务论导向及其面临的认识论上的根本困难。作者特别希望纠正人们对霍布斯理论的偏重功利主义的解释,消除“霍布斯缺乏规范性思考”这样一种误解。《自然社会》把超过三分之一的篇幅贡献给霍布斯,通过细致入微的文本比较和阐释,重塑了一个极为注重规范性思考的霍布斯形象。这不仅是对施特劳斯宏大叙事的纠偏,而且有破有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此,有学者评论《自然社会》精细分析有余,宏大叙事不足,似难成立。

当然,从形式上看,《自然社会》并没有为精炼表述自己的宏大叙事留出适当的位置,而让这种主旨性的立论在很大程度上湮没在无数精深细致的文本分析中,从而容易给读者留下这只是一部细密的思想史梳理,甚至结构有些松散的印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就学术著作的标准写法而言,全书的宏旨首先在导论中抛出,最后在结论中升华。就此而言,《自然社会》可谓与众不同,既没有结论,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导论。本书的导论是对《鲁滨孙漂流记》做了一篇极为睿智的政治寓言解读。这一安排实际上是双刃剑。好处在于,以一种生动而又富有启发意义的方式接引读者进入对现代政治思想的几个关键主题(如孤独与恐惧、劳动与宗教、战争与安全、财产与主权、理性与激情)的思考。但这样做的代价就是,导论没有更清楚地交代出作者的问题意识、独特视角、研究背景、结构安排上的考虑、论证线索的展开等等,反而需要读者再来解读这篇对政治寓言的解读。作者的本意可能是让读者的阅读体验能够有一个比较轻松惬意的开始,结果却给读者从总体上把握正文部分艰深的学术讨论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结论的缺乏也有类似的效果。现在的结尾读起来有点戛然而止的味道,如果增加一个简明的结论,是不是更有助于引导读者思考我们该如何面对自然社会规范性基础不稳固的困境呢?

在研究方法上,作者坚持政治哲学的纯文本分析或逻辑分析,并多次强调政治哲学的系统分析具有不可替代的好处。例如,作者在梳理主体性权利思想发展史时指出,虽然像奥康这样的思想家对主体性权利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总体上仍然没有突破客观法权的概念框架,完全的突破只有到现代自然法学派那里才得到实现。如果只对政治话语渊源做历史研究,而缺乏整体的政治哲学分析,则容易忽视这一点。又如,斯金纳等学者基于语境主义的政治思想史研究方法,提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主张对主权者的事实服从,而非法权服从。对此李猛指出,霍布斯的建国契约同时结合了相互让渡权利的契约和单方面让渡权利的赠予,主权者并未参与契约订立,但却获得了未来臣民对其服从的义务,未来臣民的权利赠予也是他的应得之物,主权依靠个体彼此之间的义务,以及个体对主权者的义务,得到了双重保障。因此,他批评斯金纳等人的解释“在根本上误解了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现代人为国家的道德性质”。这是从严密的文本分析出发对近来流行的剑桥学派语境主义研究结论的批评,表明在方法论上语境主义不见得比纯文本分析更优越。尽管政治哲学的逻辑分析有其显而易见的长处,但它相对于各种语境主义的历史研究也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不能说明政治思想转变背后的历史原因。

然而毫无疑问,《自然社会》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对现代早期西方政治思想做出的最有分量的、具有国际水准的研究著作。无论是知识性的增益,还是思想性的启发,都将使读者获益匪浅。

(暑中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诚信楼)

作者:霍伟岸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