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西方唾弃的“多元文化”,到“跨文化”的思考?

关于“跨文化”的思考

黛云先生的大作《涅槃与再生—在多元重构中复兴》,是二十一世纪以来的学术论文自选集,该书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贯穿全书的“跨文化”理念。

在当今社会,概念的变化越来越快,一些今天还很流行或占主导地位的概念,明天可能已经过时,且被视为毫无孕育力。在过去几十年中,人文科学和文化研究经历了诸多范式转换或“转向”(turn),这也使每一个雄心勃勃的方案都会遭遇怀疑。在国际学界,跨文化方案已经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促成一些研究领域的诞生,例如跨文化教育学、跨文化性别研究、跨文化文学研究、跨文化心理学乃至心理治疗。现在看来,“跨文化”似乎还未过时,还有其孕育力。我在这里想就受到先生启发而想到的几个与“跨文化”有关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观察当代多元文化社会和国际交往的三种常见形式是“多元文化”(multiculture, multiculturalism)、“文化间性”(interculturality)、“跨文化(性)”(transculturality),它们也是不少学术论著中的关键词。由于论题相近、语境相仿,它们之间存在颇多交叉之处,甚或给人留下“同义词”的印象,这当然是混淆概念所致,或多或少也反映在汉语学术语境中。于是乎,中国学人怪之没有明确定义者有之,怪之定义太多者有之。在我看来,这不是关键所在,关键是要厘清概念。对这三个西语概念的一些不同的汉译,已能见出如何诠释的问题。

从字面上看,“多元文化”、“文化间性”、“跨文化”这三个外来概念,似乎都不言自明。但它们是在什么背景中产生的?主要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何为其相关含义?三者的相互关系又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区别究竟在哪里?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弄清的。“文化间性”是对“多元文化”观念的进一步发展,这个比较容易理解。而“跨文化”是作为前二者的对立模式而提出的,不少人好像对此还不甚了解。概念不清常会导致思路不清,甚至望文生义、张冠李戴。我们能看到“文化间性”与“跨文化”的混淆,理所当然地用“跨文化”概念来论述“文化间性”问题;或者,把“跨文化”所否定的东西(例如“多元文化”),强加于“跨文化”之上。得出这些结论并不困难,在互联网中检索一下相关论文便可得知。我在简要梳理这三个概念的来龙去脉之前,先须做一个说明,即这里说的是与西语对应的“多元文化”、“文化间性”、“跨文化”概念,而非只凭汉语概念来解读,造成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情形。

“多元文化”是一个囊括许多社会哲学理论的总概念,常与一个国家或地域(如欧洲、北美)的文化政策有关。起初,也就是在八十年代,“多元文化”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推行的政治策略,以避免英法等国新移民与当地民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在美国这一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多元文化主义”则是反对现状而提出的政治和社会理念,要求承认少数族裔、亚文化和弱势群体的平等地位,实现罗尔斯(John Rawls)所倡导的“机会均等原则”,即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承认”和“平等”是多元文化主义的旗帜。早已有之的“文化多元论”(cultural pluralism),其实已有这种倾向,但那主要还是一个描述现象的概念,不像多元文化主义那样旗帜鲜明地挑战主流文化的权力中心和话语霸权,解构历史、哲学、社会和政治领域的正统说法,并成为教育、文化和政治诉求的依据。

在整个西方社会,多元文化主义要求承认和保护文化差异及其平等权利,反对国家强制推行主导文化亦即“共同文化”(common culture);它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纯粹的理论探讨。其出发点是各族裔和群体都是平等的,因而要相互理解、尊重和容忍。多元文化主义一般被视为激进的左派纲领,遭到来自新保守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批评和反击,他们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孕育冲突潜能。曾经的和现任的政要如英国首相卡梅伦、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萨科齐、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西班牙总理洛佩斯,都认为“多元文化”弊端不少,不利于国族团结,不利于移民融入国家大家庭。这些政治人物的所属政治阵营是尽人皆知的。梵蒂冈教宗本笃十六世宗座文化委员会主席拉瓦西枢机主教,也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宣布多元文化模式的失败,反对原教旨主义,推崇文化间性。

中国学界对“多元文化”做正面解读者居多,并能得心应手地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观念来进一步阐释多元文化共存和互补观念,最终得出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结论。这种阐释逻辑自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也要看到中西论述“多元文化”概念时的些微差别,即不少中国学人会借题发挥,牵连西方多半在“文化间性”范畴内的讨论。诚然,中国的“和而不同”不排除对话、交往、互动和动态发展,但它首先是一个强调差异、反对“趋同”或“混一”的概念:“万物并育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就这点而言,它同真正意义上的西方“多元文化”观念极为相似。可惜,环顾当今世界,常常不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而是不同而争、不同而战。“不相害”、“不相悖”之“和”,多半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如果说多元文化主义首先是一种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文化间性”则主要涉及方法论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和做事方法;前者在政治和社会语境中被定义,后者有各种定义,界定什么是或不是文化间性。要言之:“文化间性”主要指建立关系,即承认差异、进行对话,以达到沟通和理解的目的。不同文化的相遇和交流,是人类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间性”的明显特征是其流动性,不把文化间的关系和影响视为单行道。文化变化过程并不就是影响过程,而是一个互动过程、意义重组的过程。文化间的动态对话和交互作用,必然产生新的东西,生发新的意义或意义变化,并被融入各种文化,成为其组成部分。当今社会没有文化间性是不可想象的。“文化间性”方案旨在探索不同文化圈之间的互动条件、可能性及其成就和相互认识。在文化交汇处,例如在一次对话中,“自我文化”与“他者文化”相遇,可以发现不同文化的距离并不太远,人与人之间存在根本的共同之处。文化间的真正问题所在,是交流主体的行为和理解过程时常受到自我族群意识的影响,以及对他者的让步和接受程度。从自我文化的立场观察世界,往往会给交流带来困难;注重文化特殊性的立场,很容易导致排他性。

每个创新理论都有其主角,他会赢得赞扬,也会成为批评的对象。“跨文化”理论较多与德国文化哲学家韦尔施(Wolfgang Welsch)的名字连在一起,他在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的相关著述中,提出和倡导“跨文化”(transkulturalit?t)理念。他认为“文化间性”与“多元文化”没有多大区别,都依托于传统的整体论的文化概念。“文化间性”追求大的文化圈之间的对话,也就是各为一体的文化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尊重和宽容,同时也必然突出文化界线。而“多元文化”的出发点是,一个社会内部存在多种单一文化,因而要注重各种文化的宽容相处和共存。这两个概念的严重缺陷,是把文化看作独立的、界线分明的场域,承认社会中自成一体的文化,把个体限定于其民族文化属性。

韦尔施批评说,“多元文化”和“文化间性”思维的代表人物,主要承接了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在二百多年前提出的观点,即把文化视为自我封闭的同质球体。根据这一理论,各种如同球体的文化不可糅合,只会碰撞或者疏远。因此,他认为不仅要与赫尔德的老旧文化概念保持距离,也要与多元文化与文化间性观念划清界限。后者墨守传统的文化观,视文化为惯习和价值观之同质、自主、不变的统一体,然后在较低层次上提出文化的和平共处和对话。这当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它们没有排除文化的同质性,无视当代生活的多样性,终将事与愿违,导致分裂主义、群体隔离乃至文化种族主义。显然,韦尔施对赫氏文化观做了简单化的阐释。他忽略了彼时的历史状况,以及赫氏哲学与其政治性接受之间的区别。我们只能视之为有意为之:为了凸显自己的跨文化纲领,他把赫氏文化观拿来作为本质主义文化观的典型,并把“球体”“碰撞”之说看作“文明的冲突”理论的肇端。在借用球体意象时,韦尔施甚至否定“文化间性”所具有的对话性和交互性。他认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大的文化景观,因而要在多样性的层面上观察自我文化与他者文化,承认“他者”文化,但又不将其绑定于他者文化,更不能像从前那样把他者文化与种族捆绑在一起。

韦尔施的观点曾引发许多方法论论争:是否要用“跨”来替代“之间”,或把“之间”看作各种文化交流的大概念?无论如何,不少学者诟病“多元文化”和“文化间性”理论;“跨文化”也早已是相当流行的概念。韦尔施认为,“跨文化”意味着两种不同甚至相反文化/文化圈的相遇,并可能导致界线的模糊乃至消解。它展示的是文化关系的另一种景象:不是隔绝和冲突,而是交织、互渗和协力;不是分裂,而是互动和理解。跨文化社会是所有人都参与的文化,但不会因此而产生全球文化或统一的世界文化,而只会出现带有跨文化因子的个人和社会。各种来源不同的文化因素的组合,使得每个人都是跨文化的;与社会跨文化相比,个人跨文化的影响更大。“跨文化”概念的产生背景,更多观照了全球化语境;“跨文化”实际上是指全球化过程中的流动性、交互性、杂合性造成的社会现象。

拉丁语“trans”(跨)有“经过”、“穿越”、“去那边”、“到对面”、“超出”等意思,这些词源上的意义已经显示出,“跨文化”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独立文化概念,而是跨越不同国族的界线,行走、穿越于不同文化。也就是说,“跨文化”不会根究特定文化特征,那也是很难真正找到的。一旦这么做了,也就失去了跨文化特性。“跨”有“包涵”之意,包涵两种或多种文化,就像跨学科一样,那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兼而有之和融合。它有点类似《中庸》宣扬的“执两用中”:跨文化的参与者了解自己的习惯、观念和行为方式,同时也懂得他者的习惯、观念和行为方式,其结果是知己知彼、非此非彼、亦此亦彼。跨文化主义者认为,跨文化方案有可能找到第三条路,即介于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之间的路,而不是陷入极端解构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跨文化”是一种方法或一种现象,毋宁说它是一种哲学思考,是对思想和行为的反思。

在全球化语境中,与其他文化的对话,不再意味着某个统一的陌生文化与统一的自我文化的对照。陌生文化与自我文化都不是同质的,而是由形形色色的人和充满矛盾的现象组成的。将陌生文化置于自我文化的对立面来加以确认,本身就是一种抽象。如同存在差异一样,还有很多共同之处。在此,我们最能见出“跨文化”理论与霍米·巴巴(Homi Bhabha)所代表的“杂合性”(hybridity)理论的亲缘性,二者几乎是同时提出的。“杂合”其实自古有之,例如丢勒(Albrecht Dürer, 1471-1528)的画作,或亨德尔(Georg Friedrich H?ndel, 1685-1759)的音乐作品。这种观点也不是今天才有。翻阅施本格勒(Oswald Spengler)的名著《西方的没落》,不难见到他对各种文明内部的异质性与各文明之间的相似性的分析。以西方文化之源的希腊文化为例,没有埃及、亚洲、巴比伦和腓尼基,无法理解希腊文化的诞生。每种文化都是杂合的,每个个体都有其内在跨文化性,区别只在于其程度今非昔比。

在当代学术中,似乎存在一种“跨”字综合征,“跨”已成为炙手可热的关键词,常见于不少学术著述的标题。其实,界线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人为设定的;并且,跨越、淡化和克服界线的做法早已有之。可是,另一种观点还相当顽固,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自然科学可以跨文化,中国化学家和美国化学家可以不顾文化和语言的差别,毫无问题地进行专业交流。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却只能有“文化间性”,它们依赖于理解和认识过程,而这种过程必然要从阐释主体的自我文化立场、生活经验和期待出发,因而无法摆脱自我文化特性。

目前较大的困难是“跨”字概念之不确定和不统一的运用:是连接还是超越,顾及还是包含,相互作用还是相互克服?错误阐释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时常未能厘定的是,“跨”字概念是描述已知事物的新视角,是一种新的研究兴趣,或更是一种意识形态。在不少情形中,“跨”是碍事的、矛盾的,时常无法准确把握,甚至导致误解。我也不希望以上论述会导致一种误解,即以为“跨”否定“异”,否定多样性,仿佛传统文化已经消失。可是,“跨文化”改变传统文化的模样,其存量在不断递减。“跨文化”也不意味着“趋同”或“混一”;它依然多样,但是多样性的形式变了:不再是界线分明的同质文化之多元共存,而是具有跨文化特色的不同生活形态的交响和共处。

(《涅槃与再生—在多元重构中复兴》,乐黛云著,中央编译出版社二○一五年版)

作者:方维规

来源:《读书》2015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