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二十年后,如何反思“法律与文学”?

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与文学”

一九九六年,苏力发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奠定了从文艺作品讨论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法律与文学”学术范式。从现代学术工业的评价标准来看,“秋菊的困惑”是过去二十年最有生命力的中国法学理论命题之一。从这个命题衍生的诸多学术论文就是明证,无论其态度是支持、推进,还是质疑、反对。一个遭遇批评的命题不代表命题本身有问题,可能恰恰是它有一些刺激读者的新东西。用苏力的话来讲,是“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

不过,遗憾的是,过去二十年对《秋菊打官司》(简称《秋菊》)的方法论反思并不充分,以致许多争论不过是学者们在不同的频道上“自说自话”。学者们往往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立场讨论、使用“秋菊形象”。而且,《秋菊》的文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立场也存在着多样的歧异。在这个意义上,不论是否支持 “秋菊的困惑”,研究者需要追问一个“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问题:我们在讨论秋菊时是以什么态度和方式进行怎样的讨论?

秋菊的困惑:法盲与法治

“我就是要个说法,怎么把人给抓走了?”从《秋菊》的戏剧性结尾入手,苏力建构了“秋菊的困惑”的基本命题:根据(西方)“普适权利”构建的当代中国正式法律制度无法容纳和回应秋菊的“讨说法”,反而损害乡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社会互惠关系,造成悲剧性结局。

“秋菊的困惑”挑战了当代中国的主流法治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强调政府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侵犯秋菊们的个人权利。于是,要实现这个大写的“法治”,需要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都具备“法治意识”—法治的前提是民众“理解”乃至“信仰法律”。“秋菊的困惑”则提出了一套与主流法治不同的叙事模式:秋菊“讨说法”的目的并不是通过法律实现个人权利(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惩罚),她要的是村长道歉,并继续为西沟子村人服务。从乡公安到市人民法院的法律程序并没有给秋菊一个“说法”,但是村长救助难产的秋菊和秋菊的顺利生产,已经让西沟子村一度紧张的官民冲突得以“自然弥合”。然而在影片结尾,国家法律的介入带走了村长,反而破坏了乡土社会的互惠秩序。

在主流法治叙事看来,秋菊不过是个“法盲”。在苏力看来,“秋菊的困惑”意味着中国法治需要摆脱基于普适主义的“法律移植”的诱惑,认真理解和对待“秋菊的困惑”。理解的第一步是听懂秋菊充满乡土气息的“说法”。由此出发,有论者深入分析了“说法”背后的“本土资源”:中国农民传宗接代的生活信仰,乡土社会中“气”和“面子”的生活逻辑。也有论者强调现代法律体系必须理解中国民族的“生育本能”,因为这是维持秋菊一家与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的根本原因。作为“生育制度”的家庭及其价值,也理应成为理解中国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立足点。更有论者从“秋菊的困惑”转向“村长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讨论电影反映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官民关系变迁、基层治理困境及其根源等“中国政治与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当然,也有不少论者质疑苏力的基本命题。“秋菊的困惑”在什么意义上构成真实世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抑或只是苏力建构的一种巧妙的修辞?——现实法律实践中很少出现这种二元对立的矛盾冲突。于是,秋菊不依不饶地要求村长道歉本身是不是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请求?现代法律制度,无论是民法的“赔礼道歉”,行政法的“依法行政”,还是刑法的“依法审判”,对“秋菊的说法”可能是不完美但是后果更好的替代解决方案。更进一步来说,如果说在改革开放早期“秋菊的困惑”尚属寻常事件,那么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今天,“秋菊的困惑”是不是早已被现实解决,或者成为理应进入“历史的垃圾箱”的过时命题?

秋菊的逻辑:法律与社会

其实,第一个自觉反思“秋菊的困惑”的学者正是苏力本人。在《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一九九六)一文中,他讨论“法律与文学”得以成立的四个理由:第一,《秋菊》是“现实主义流派”电影;第二,“秋菊的困惑”的真实性在于生活的逻辑建构及其背后的普遍意义;第三,已有许多以文艺作品作为素材来研究法律的成功范例;第四,文学故事解释相对于法律解释更具开放性,可以提供区别于主流法学理论的多元视角。

苏力式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素材是文艺作品,研究方法是文学(故事)的生活逻辑建构及其开放性,研究对象是法律与社会。二十年来,从“秋菊的困惑”命题出发,学者们讨论了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权利与情理”“现代与传统”“法治与法盲”等二元对立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主张中国法治应当建立在尊重“秋菊”为代表的普通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法律需求的基础之上。因此,以“秋菊的困惑”为代表的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与苏力提倡的“法社会学”“社科法学”分享着共同的方法论基础:将“中国(社会)经验/价值”带回中国法学研究。在这个意义上,“秋菊的困惑”是一个立足于中国语境的学术创造,而非西方“法律与文学”既有理论的简单套用。毋庸置疑,这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特贡献。

沟通中国“法律与文学”的是“中国社会”,或者说立足于解释中国社会特定经验的法社会学理论。因此,“秋菊的困惑”对《秋菊》电影的使用当然是素材意义的。这种“法社会学”的文学素材使用与文学解释存在区别。文学解释并不必然受制于社会科学限制,一个成功的文学解释并不必然依赖于外部社会解释。如果仅仅把文学故事当作“法社会学”的素材,那么这样的解释对于文本而言就是外在的。在我看来,“秋菊的困惑”命题面临的真正挑战是:如何超越“法社会学”等“外在理论”对文艺作品内在形式和整体结构的“素材化/对象化”束缚,从而超越“法律与社会”等“法社会学”命题的二元对立的矛盾冲突,进而思考更具建设性的新的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可能。前者意味着需要重思文学故事建构法律命题的方法论,后者决定着“秋菊的困惑”仅仅是一个“批判法学”的特殊性命题呢,还是更具建设性的开放性的法学理论问题。

推进对“秋菊的困惑”的反思,首先需要超越对文艺作品的“素材”式(因而是法社会学理论先行的)方法论预设。换言之,不是用一种外在的“法律与社会”理论裁剪《秋菊》,而是力求文学的叙述形式与社会语境的统一。在《秋菊》的电影形式中寻求语境化的理解和解释,在此基础上连接更为广阔的“理论问题”。相比纠结于秋菊故事的真实性或代表性等实证主义问题,不如直接把《秋菊》视为一部虚构作品,从秋菊故事的隐喻中寻求不同主体对于当代中国法律和政治的不同想象。因此,秋菊故事的意义首先在于论者的叙事建构,尽管其“可信性”依赖于更为广阔的社会语境。在这个意义上,有理由认为,讨论“村长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等命题的学者推进了《秋菊》的文本与语境的研究。

秋菊的隐喻:超越“法社会学”

从“秋菊的困惑”视角出发,国家法律的“入侵”必然导致秋菊和村长 (也就是乡土社会)的双重悲剧。“秋菊的困惑”之所以是悲剧性的,是因为背后的(西方)社会学理论本身蕴含国家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现代与传统的二元对立。“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面对以普适话语出现的现代国家法律,代表着传统社会伦理的秋菊必然遭遇悲剧,而且秋菊们的个体命运无法逃脱国家现代化转型的普遍逻辑。

“秋菊的困惑”受困于“二元对立”之处,正是“法律与文学”的开放性和可能性能够推进的地方。尽管遭遇了现代法律带来的戏剧性结局,但是《秋菊》的结尾并非秋菊故事的必然结局。

到《秋菊》,在讨论“秋菊的困惑”“欧·亨利式”的结尾之前,需要回到电影的核心情节:秋菊为什么百折不挠地“讨说法”?在讨说法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和挫折,新的经验(特别是城市经验)带给秋菊什么超越“传统农民”动力和主体意识的可能?追问和推演秋菊的“生活逻辑”需要解释和重构秋菊的“生活世界”。在我看来,秋菊之所以走出乡土社会进入镇里、县上和城市讨说法,其动力不仅是生儿育女的乡土伦理,而且包含着平等的尊严和要求村长“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法伦理,以及家庭联产承包后通过种辣椒—市场交易而获得的财产—经济权利。换言之,这三种因素都是秋菊讨说法的动力。在这个过程中,秋菊多次(在多个瞬间)以为“社会主义政法伦理”(李公安—严局长)和“市场经济—法治”(法院)能够帮助她讨个说法,让村长道歉。

在讨说法的路上,秋菊已经成长为一个真正的“主体”。传统伦理、政法传统和市场法治这三种“社会逻辑”共同塑造了秋菊,使她超越了传统农村妇女的生活局限,成为万家新的家长、西沟子村人重视的“能人”。从秋菊的主体性出发,她与村长之间的矛盾未必不会以和解告终,尽管她可能遭遇新的挫折。秋菊的主体性意味着一种新的历史和法律的理论可能性。

透过秋菊的隐喻,可以发现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性:纠葛在乡土伦理、政法传统和市场法治等多种“社会逻辑”之中,蕴含着悲喜剧的种种可能。反之,这也意味着某种单一的“社会科学”不可能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与社会”秩序。今天我们之所以没有跟秋菊说再见,是因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再见秋菊”。只要随便百度一下,秋菊已经不再是传统农村妇女的法盲形象,而成为向政府/法院讨说法的代言人,甚至成为当代的“法治英雄”,普法宣传的正面典型。法律实践中的“讨说法”常常意味着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但与秋菊一样,现实社会中司法判决本身往往不能让“秋菊”们心服口服,因为他们“讨说法”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法治教科书所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如果判决结果在根本上不符合“秋菊们”的“理”,判决的权威和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秋菊就是理解秋菊讨说法的叙述形式背后的社会“道理”。进言之,虽然不是所有“理”都应当被国家法律认可,但是一个忽视社会共识的法律体系注定外在于民众的真实生活。

《秋菊》的故事必将继续,续写秋菊的故事,需要我们勾连文本形式和更广阔的社会语境,思索秋菊的未来。秋菊们的未来,可能不在西沟子村,而在城市。因为九十年代初种辣子能让秋菊一家奔小康,但家庭土地和小农生产的局限让秋菊们不大可能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实现真正的富裕。因此,秋菊的未来似乎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转型的大潮中。假设秋菊来到城市打工,当她再次遭遇法律纠纷的时候,她还愿意信任国家法律和政府官员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她会用什么办法来讨回自己的公道呢?

秋菊之后:推进“文学与法律”

从“秋菊问题”出发,“法律、文学与社会”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核心要素。因此,讨论秋菊的意义至少有三重:首先,建构“秋菊的困惑”,挑战主流法治的“皇帝新衣”;其次,追溯秋菊讨说法的动力及其社会历史传统;最后,反思秋菊的隐喻如何从“法盲”到“法治英雄”。

诚如冯象所言,改革开放“新法治”或法律自主,意味着社会生活中法律占据中心,而文学自甘边缘。处于社会中心的“法治”既需要文学(艺术)为法治话语的大众普及服务,也需要社会实践服从“法治”的权威。在人文和社会科学日益“西化”和专业化的时代,“法律、文学与社会”既批判基于“西方移植”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也反思“去社会语境化”的文学—审美标准,还试图超越社会—国家、传统与现代等“二元对立”的社科理论模型。

就此而言,“法律与文学”真正推进,需要在“法律、文学和社会”三方面分别超越各自的学科限制。对(中国)法学而言,文学—社会既是反思和批判现代法治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具和视野,也是构建不同于“主流法学”的多元法律图景的中国语境。对(中国)文学而言,法律—社会既是文学阐释的语境和思路,也是评价文学价值的参考标准。对(中国)社会而言,法律—文学既在社会语境中实现各自的权威和功能,也是重新激活对中国社会的多元性和可能性阐释的必要中介。

从中国“法律、文学和社会”的复杂关系和多元传统出发,有两类文艺作品值得进一步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第一类是“新法治”建立后被放逐或遗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传统,特别是两种“文学经典”的再阐释。在“新法治”建立之前,法律与伦理并不分离,通过法律伦理化和伦理司法化紧密联系。首先是以儒家礼法代表的中国法律传统兴起和衰落的得失教益,包括经史中“刑罚”“复仇”“婚丧”“清官”“循/酷吏”等“法律故事”的礼法意涵,以及唐传奇、元杂剧、明清戏曲和小说等“通俗文学”所反映的礼法原则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冲突与调适。其次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兴起和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再发现”,包括鲁迅等现代经典作家的小说,从延安时期到土改阶段的文艺作品(如赵树理小说和《白毛女》等戏剧),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以样板戏为代表的革命—政法文艺作品。

第二类是“新法治”建立过程中被压抑或忽视的法律斗争和法律想象,特别是“主流文学”之外的“大众文化”。“新法治”建立,意味着“诗人”被剥夺了教化者的权利。正如奥登在《悼念叶芝》(一九三九)所叹:“诗歌不能让任何事发生。” “新法治”的统治地位,或许可以排除非“法律人”参与法律讨论的合法权利,但是不可能排除大众文化中的各种“法律想象”。如何发现那些被压抑的主体的法律故事?可以阅读“底层小说”,尽管我们已被再三警告:“底层”之名并不等于“底层”之实,因为代言“底层”的创作者是知识分子。又比如,中国电视剧一向擅长“伦理与社会纠纷”题材,在剧中“法治”多半服务于伦理主导的社会生活。近几年,当代商业电影越来越多涉及法律题材,其中“非法”的社会犯罪(如宁浩导演作品)和法庭剧的兴起(如《全民目击》)都展现了新生代导演和城市观众的“市民社会的法律想象”。当然,还有想象未来社会可能图景的科幻小说,刘慈欣的《三体》系列描绘了地球与三体的“文明冲突”,反思了现代社会和政法制度赖以成立的基本道德观和法律观的脆弱性。此外,一个更“大众化”的法律想象来自网络小说特别是“历史穿越”小说:几乎每一部主流历史穿越小说都关涉穿越者对政治和法律的评判和重构。在点击率超过一千万的《新宋》和《宰执天下》两部穿越小说中,作者分别设计了“封建南海”和“大议会”等宋代文明基本宪制,对当下中国宪制也不无启迪。

上述两类文艺作品的“再阐释”和“再发现”,意味着在中国讨论“法律与文学”的广阔前景,也预示着中国法治的新的可能性。最后,带着“法律、文学与社会”的新思路,让我们思考一个秋菊的“版本学”问题。在《秋菊》上映后的十多年间,原著小说《万家诉讼》的作者陈源斌陆续创作了《秋菊杀人》《秋菊打假》和《秋菊开会》等“秋菊系列”小说,然而反响平平。在这些故事中,“懂法”的秋菊打完官司又打假,而且成为人大代表,甚至“让高官人头落地”。作者陈源斌也从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作者成为某省文学院院长,甚至担任过某市市委副书记。或许秋菊的“开会”和“打假”的“法律实践”,与作者成名之后的经历有关吧。不管怎样,这些以“张艺谋”“巩俐”大名自抬身价的“秋菊系列”不属于西沟子村,也不属于文学史或法律史。而坚持要“讨个说法”的秋菊,会与中国的“法律、文学与社会”一直在路上。

作者:陈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