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没有“军事威慑”思想吗?

《孙子兵法》没有“军事威慑”思想吗?

《读书》二0一六年第十二期刊载有刘桂生先生的文章《从文字误译到精神扭曲—〈孙子兵法〉英译本的历史教训》(以下简称“刘文”),断言《孙子兵法》根本就没有军事威慑的内容。通篇阅读此文,发现考据存在问题。

刘文断言:孙子的军事思想中,根本就没有军事威慑的内容。

案:这种说法很值得商榷。“军事威慑”思想涵泳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实践追求中,恰恰是《孙子兵法》理论体系的极精彩处。

首先,这种起于军事斗争实践的高阶智慧渊源有自。“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儒家和兵家是中國成熟最早的思想流派。雏形期的儒家,确立对内的秩序;雏形期的兵家,依靠战争手段拓展族群生存的空间。战争带来的思考是:如果在打败对方的同时,己方也有损失,难道不是灾难?先贤们在流血中悟出兵学的高阶智慧:不流血让敌对力量臣服!这种智慧薪尽火传,生生不息。从大禹时代的“涂山之会”到周武王的“孟津观兵”,再到齐桓公的“召陵之盟”,虽是青史中的点点亮光,却辉映着“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不懈追求。

其次,讨论《孙子兵法》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思想应界定在军事斗争实践范围之内。《孙子》本为先秦诸子之学,专言用兵之事。或许出于更大的期待,后世更偏爱称之为《孙子兵法》。凡“兵法”均有实践属性,若无补于军事实践,再好的兵法也就是一纸具文而已。《孙子兵法》是有待战争考验的思想体系,一十三篇中,直接以“凡用兵之法”为起首句的有五篇,计有《作战》《谋攻》《军争》《九变》《九地》等,其他各篇篇首立论也无一不关涉军队使用。《孙子兵法》“军事威慑”思想的主要内容涵泳在《谋攻》《九变》《九地》等篇中。诸如“不战而屈人之兵”“故上兵伐谋”“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故兵不顿而利可全”“屈诸侯者以害”,等等,堪称典型的“军事威慑”思想。孙子还提出“威加于敌”的直接效果是“其众不得聚”和“其交不得合”,从而形成他那个时代所特有的“威慑战略”。

第三,“军事威慑”是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主要手段。在《谋攻》的题目之下讲“不战而屈人之兵”,落脚处在于“屈人之兵”。具体地说,“不战而屈人之兵”是“谋攻”的原则,实施“军事威慑”是谋攻的方法。其一,“军事威慑”纯属武装力量使用层面的事情,须以实力为后盾。没有实力就不能形成现实军事威胁,再高超的谋略也走不远。其二,“军事威慑”不是“战”与“不战”问题,而是如何付诸“屈人之兵”的行动。“就是要在一定的时机把自己的力量和决心以一定的方式传递给对方,使之受到强烈的震撼而不得不收敛其原有的图谋妄举。”其三,“‘威慑’即是通过较力而达到攻心的效果。威慑实施的目的,最终是要使对方服从于己方的意志。因此,它不仅是实力的运用和较量,更是决策者之间一场心理意志的斗争”(吴如嵩、苏桂亮:《孙子兵学大辞典》,白山出版社二0一五年版,140页)。

第四,“‘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仅在当时是有意义的,而且在今天也有其指导意义”(吴如嵩:《孙子兵法新说》,解放军出版社二00八年版,72—73页)。最早注意到核武器具有威慑作用的是法国军事学家米克谢,他说:“原子武器被一个国家垄断时,是一种任何时候都极为危险的进攻工具,但在三个国家拥有原子武器的今天,原子武器使用的可能性就消失了;它的存在除了起一种警告敌人不要使用这种武器的作用外,别无其他作用。”(《原子战略的遗产》,军事科学出版社一九六一年版,90—91页)最早将“不战而屈人之兵”与核武器相联系,提出新的战略理论的是英国军事学家利德尔·哈特。他在一九六三年为塞缪尔·格里菲思的《孙子兵法》英译本所作的序言中指出:“由于足以导致人类自我毁灭,带有灭绝性质的核武器研制成功,更加完整地重新翻译《孙子兵法》一书的必要性更为增大了。”他还在《战略论》一书中写道:“最完美的战略,也就是那种不必经过严重战斗而能达到目的的战略—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享誉军事理论界的“间接路线战略”,便由此脱胎而来。

刘文举证的文献根据值得商榷。

(一)刘文举证的军事专家们的“理论根据”就是这样一段话:“夫霸王之兵,伐大国,则其众不得聚;威加于敌,则其交不得合。是故不争天下之交,不养天下之权,信己之私,威加于敌,故其城可拔,其国可毁。”(《孙子·九地篇》)

案:刘文所引《九地》篇中的“故其城可拔,其国可毁”,在末尾处赫然出现一个“毁”字。即便将存世的有关《孙子》的版本以及所有中间形态的注校本搜罗殆尽,均为“隳”。刘文认为“拔人之城,毁人之国”的出处是《九地》篇,出处存疑。

(二)刘文确认美国军事专家福斯特所言“通过‘威慑’而‘拔人之城,毁人之国’”的文献证明出自《孙子兵法·九地》篇。

案:查找对比《孙子兵法》原文,“拔人之城,毁人之国”应出自《孙子兵法·谋攻》篇中的“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而非刘文所言《九地》篇中的“其城可拔,其国可毁(应为‘隳’)”。称福斯特的“理论根据”来源于《九地》篇,似乎不妥。

(一)刘文列举的英译本并不存在“政治观念方面”的错误。

1.刘文认为,在孙子生活的春秋时代,哪里会有什么国与国之间互相“结交”“缔交”的事情发生呢?

案:此论不符合历史实相。首先,周代诸侯国之间可以独立交往。晋文公称霸后,规定诸侯必须朝聘霸主。推至孙子生活的时代,楚、吴、越皆以王者自居,“唯大不字小,小不事大”(《左传·哀公七年》)。诸侯国之间为争夺人口和土地互相厮杀,哪里还有工夫赶到周天子召集的盟会上竞言和对辩?

2.刘文认为,所谓“不养天下之权”,说的是“不侍奉周天子的权威”。

案:此论与文献不合。首先,《孙子兵法·九地》讲“用兵之法”,议论都应界定在“用兵”的范围。所谓“权”,曹操注为“天下诸侯之权”,杜牧注为“机权之计”,陈皞注为“威权”,张预注为“权力”(《十一家注孙子校理》,中华书局一九九九年版,260页)。三家英译本的翻译基本相符。刘文引入社会伦理观念解读兵书,将“天下之权”意译成“周天子的权威”,难免有些主观。

其次,在春秋争霸的战场上,如果诸侯国的军队只是乞灵于周礼的威严和周天子的权势,就会成为贻笑后世的刻舟求剑者。宋襄公因谨守古军礼而招致惨败,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讥其为“蠢猪式的仁义道德”。

3.刘文认为,“威加于敵”的“敌”字,是对方的力量与自己的力量“相当”“相对”“相等”的意思。

案:此论不当。首先,刘文复制了陈启天的观点:“按‘威加于敌’之‘敌’字,……则当作‘匹’解。”(《孙子兵法校释》,中华书局一九四四年版,156页)其次,“敌”若作“匹”(相当)解,就变为形容词。“威加于敌”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成“兵威加到相当”了,不合文法。

(二)刘文列举的英译本在“语法观念方面”的错误亦不存在。

1.刘文认为,“是故其城可拔,其国可毁”一句中的“故”字的用法与“则”字相等,表示承接关系,两者可以互换。

案:此论不当。首先,将“故”理解为“则”并非刘文的创见。最早进行这样解读的同样是陈启天:“‘故’字,犹则也。‘故’与‘则’通,详见《释词》。”(《孙子兵法校释》,156页)陈氏所引的《释词》盖指清人王引之的《经传释词》:“故,犹则也。”(《经传释词》,岳麓书社一九八二年版,118—119页)。

其次,“是故”,在古代汉语中几乎是一个固定结构,与“所以”“因此”“由此可见”等相当。陈启天将“是故”拆开来进行理解的做法本属标新立异,刘文以此孤解为依据,在白话文中将“是故”译为“但是”,进而否定三种英译本给出的英译,是不恰当的。

2.刘文认为,这段话中,前面两个“其”指的是“大国”,后面两个“其”指的是“霸王”。

案:刘文的观点只是少数派。首先,陈启天早有此论:“两‘其’字,指不争天下之交,不养天下之权,但求伸己之私者,非谓敌也。”(《孙子兵法校释》,156页)钱基博氏加的按语是:“‘其城可拔,其国可隳’之两‘其’字,谓‘霸王之兵’,与上文‘其众不得聚’‘其交不得合’之两‘其’字,谓‘大国’之‘敌’者不同。”(《孙子章句训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二0一一年版,253—254页)

其次,关于这段话的理解很早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对照《十一家注孙子》,主张四个“其”字皆指“大国”的计有曹操、李筌、贾林、陈皞、梅尧臣、王皙六家,是多数派;主张前两个“其”字指“大国”而后两个“其”字指“霸王之兵”的计有杜牧、张预二家,是少数派。两种意见并存,各执己见,各有千秋。三种英译本依照多数派的观点进行翻译,更是无可指责。

作者: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