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网友:我家有块地批了20年,如今被别人占去建房,约90平米3间农房的面积,这合法吗?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答:农村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但空闲了20年,集体有权收回,再分配给别人建房的。

根据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只要是在农村正常生活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不过,有些情况下,集体可收回农村宅基地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

1.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比如你的宅基地经审批后,空闲超过了两年,没有建房,集体可收回你的宅基地。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2.户口迁出,房子倒塌不可居住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迁往了城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也就是说,户口迁出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了。不过,农村的房屋属于公民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基于“地随房走”原则,如果房子还可居住,那就可暂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房子不可居住了,宅基地应由集体收回。

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目前在部分地区,对多余的宅基地实行了“有偿使用”制。像江西上饶市玉山县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超过“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的;(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其中涉及“多户一宅”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通过择位竞价方式竞得宅基地的。